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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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

达市府发〔2010〕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微型企业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为切实激发经济发展活力,有效扩大就业,市政府决定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现就促进我市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通过激发创业热情,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使更多的失业人员和贫困人口有机会就业和参与发展,着力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

(二)基本原则

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市各级政府在促进微型企业发展中要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担负起规划制定、政策统筹、资金筹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工商、财政、税务、人事、劳动保障、金融、经委、农委、商务、国资、科技、文化、教育、民政、监察、就业、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介入、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统筹安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同时,要依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优势、体制优势、信息优势和监管网络体系优势,稳步推进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工作。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立足市情以及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执行的现状,统一制定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明确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措施,有条不紊地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坚持以点带面、先行先试,逐步积累经验,找准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和配套措施。

——就业为先、定向扶持。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以创业促就业。通过创业申请、资格审查、定点培训、结业考核、组织评审、孵化扶持、成熟放飞的全过程服务,大力促进就业。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扶持资金必须用于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特定人群创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定人定项,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严密的审查,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能。工商、财政、劳动保障、税务、金融、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防范风险,依法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

(三)总体目标

2010年,在通川区、达县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自2011年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预计每年新增微型企业1000户,新增就业1万人以上;计划五年扶持微型企业5000户,吸纳就业5万人以上。同时,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乃至大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二、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的规模及组织形式

雇员(含投资者)20人(含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创业者兴办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依法可分期缴付。

(二)扶持对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即具有本地户籍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含职高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被征地农民(失地无业农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2.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1%

扶持对象申请创业,应向户籍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九类人群条件进行审查后,出具推荐书;当地工商部门收到申请书及推荐书后,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创业能力以及是否有在办企业进行审查,对具备条件的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计划;申请人参加创业培训且结业后,向工商部门递交创业投资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由工商部门组织评审;通过评审并完成企业注册后,创业者方可享受扶持政策。

(三)扶持产业

重点扶持第三产业的创业投资项目,尤其要大力发展商贸服务产业、生产性服务产业、文化产业及信息技术等。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适合微型企业特点、需要大力发展的产业适度倾斜。

三、政策措施 

(一)基本运作模式

从我市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发展微型企业采取“1+3”模式,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促进微型企业蓬勃发展。

(二)财政扶持政策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结合扶持对象创业需求,市及各县(市、区)财政要投入专项资金,每年编列微型企业扶持资金预算,用于创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设立担保基金和扶持对象的创业培训及孵化,做到专项列支、逐年递增、足额拨付,切实加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力度。其中,用于资本金补助的比例控制在创业者投入金额的30%(市财政补助10%,县、市、区财政补助20%)。此外,对企业上年度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部分,三年内合计以创业者投入金额的70%为限给予企业补助。

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遵循同步配套、定向支用、全程监管的原则。所谓同步配套,即投资者应先行或与扶持资金同步投入企业,以反映其真实的创业意愿,防止套取财政资金、骗取信贷资金。所谓定向支用,即资本金补助资金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主要用作房租费、机器设备购置费、加盟费等,不得交由投资者自由支配。所谓全程监管,即工商部门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依法对投资人实施资格审定,并对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

(三)税收扶持政策

对微型企业全面落实兑现国家、省和我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融资担保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以投资人自有财产、亲友财产或通过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取得小额担保贷款的,按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要在全市范围内选定积极参与扶持计划、愿意提供贷款的承贷金融机构,将担保基金分别存入其中,作为担保机构提供微型企业融资担保的保证金,并由财政监管使用,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贷款余额15110的比例向微型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市、县(市、区)共同筹集1000万元,其中市本级300万元,县(市、区)各100万元。

(五)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3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3年内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规则,组建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计划书的可行性等,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申诉。

(二)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

市及各县(市、区)工商局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计划推进报告。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工商、财政、金融部门相关人员及评审委员应自行回避。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投资者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以及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何平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古正举任副组长,工商、财政、税务、人事、劳动保障、金融、经委、农委、商务、国资、科技、文化、教育、民政、监察、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就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各方面矛盾、问题,审议涉及微型企业扶持工作的规则、制度,监督全市各地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工商局局长兼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明确专人、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二)明确部门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卓有成效。其中,由市工商部门牵头,会同市劳动保障、经委、科技、商务等部门编制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及创业投资促进计划,指导全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开展微型企业孵化工作,监督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全过程监管,提高微型企业出生率存活率;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工商部门以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为依托开展好创业培训工作;财政部门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管工作;就业部门、担保机构要与工商部门协同进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的审查;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经委、农委、商务、国资、科技、文化、教育、人事、劳动保障、民政、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主动协调工商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

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大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为推动微型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优化创业服务

要及时向微型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完善技术、信用、融资、市场等各类信息的服务平台。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可采取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式办公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切实维护微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摊派或强令企业回馈和捐赠,不得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

 

 

 

 

                        ○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