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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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深化车辆超载超限 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0〕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深化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达州市深化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全市车辆超载超限治理成果,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农业厅、宣传部、发改委、经委、物价局、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法制办、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交函〔2010151号)的要求,现就深化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总体要求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是规范公路运输行为、确保路产、路权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市的部署上来,统一到建立完善治超长效机制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领导、增添措施、狠抓落实,实现我市治超工作新目标。

深化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学习推广山西经验,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区域联动;坚持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并重,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超限超载反弹,努力推动我市治超工作再上新台阶。力争到2010年底,基本形成治超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装载和运输行为,维护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行车环境。

二、突出政府主导,落实部门责任

各级政府要从总体上把握治超工作的政策和措施,突出政府在治超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统揽全局的能力,制止地方保护主义。一是明确县(市、区)政府是治超的责任主体,成立以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治超领导机构。要把治超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加强领导,搞好综合协调,加强责任追究,健全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治超责任不落实、不履职的,要严格问责。二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业监管的第一责任人。三是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分别按属地管理和系统监管的原则,逐级分解工作任务,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负责、条块结合、区域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

三、强化综合治理,加大治超力度

(一)严把源头治理三个关口

一是落实对源头企业的配载控制责任,把住源头装载关。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货物集散地监管,与企业和运输业主签订管理责任书。交通运政在2010731日前,全面实行派驻重点企业制和巡查制度,在源头对装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严格落实黑名单制度,对确认的违法超限运输企业和车辆,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的审批发放和企业新增运力等环节依法从严审查。公安交警对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要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安监部门要配合公安、交通等部门抓好危险化学品运输源点的监管,严格禁止超量、超限、超品种范围装载。二是严格处理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等行为,把住车主、驾驶员责任关。公安交警、交通运政要加大对改变车辆外廓尺寸、加拦板、加钢板以及载质量等技术参数不实的非法改装车辆的查处力度,从201081日起,对非法改装部位进行现场认定,依法处罚,强制拆除。公安交警对已形成的大吨小标车辆,应依法恢复吨位,在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未得到恢复前,公安交警不得办理除注销外的各类车管业务。三是把住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进入关。发改委、经委要进一步加大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管,对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和篡改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参数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要将其违法信息通报国家有关部门;公安交警、交通运政要加强对车辆登记、上牌和营运证照的管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车型的一律不予登记和发放牌照,办理营运证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的行为,依法取缔拼装、改装汽车企业;质监部门要负责缺陷汽车召回的监管工作,依法对车辆生产企业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无标准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的监管,加大对擅自改装拖拉机行为的依法处理力度,切实加强农机安全源头管理。

 (二)落实路面联合执法机制

市治超办、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要指导各县(市、区),建立联合执法、异地执法、多级联动的治超联动新机制,达到统一治理、同步治理的目的。从201081日开始,各治超检测站点要实行路政、运政、交警等联合办公模式,对车辆超限超载、非法改装、非法营运、违章行驶等违法行为要根据《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行驶、责令车主(驾驶员)对超限超载部分实施卸载,并依法处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按赔(补)偿标准予以赔(补)偿。

(三)运用经济手段综合治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引导,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货物运输市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清理整顿和规范货运代理市场,进一步完善集装箱运输车辆、甩挂运输车辆和多轴大型车辆发展优惠政策,落实大型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鼓励货车优化结构、有序发展。

四、强化基础,落实治超保障

(一)统一治超标准

公安交警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以核定载质量作为车辆超载违法的基本标准,严格检查,严肃处理,落实对违法超载驾驶人的行政处罚和计分制度,进一步提升治超执法工作效力。交通运政及路政要严格执行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和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的有关规定,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治理对象。

(二)加快治超网络建设

交通部门要按照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要求,大力推进治超信息网络建设,积极推进区域内重点货运源头和所有超限检测站点的远程监控,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全方位综合治超信息系统。继续完善5个省级固定检测站和流动检测点的装备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大对绕行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力度,落实全国治超领导小组提出的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要求,形成我市长效技防体系。

公安部门要按照整体防控、精确指导、精确打击的要求,积极调配警力以国省干道为重点,加大对超载车辆的全方位查处力度,加强对各治超站点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的维护,实现对超限超载车辆长期、有效的监控管理。

(三)搞好治超队伍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要在各治超站内设置公安民警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站点治安工作,维护治超工作正常秩序,依法打击恶意堵车、暴力抗法等破坏治超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结合燃油税费改革人员分流,充实和加强路面执法力量,缓解治超工作人员编制短缺、临时聘用人员比例大、经费不足等问题;各级地方财政要将治超工作及治超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预算,并切实解决治超站点建设及设施设备专项经费。

五、加强治超宣传,规范执法行为

各级新闻主管部门要成立治超新闻宣传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治超舆论氛围。对运输业主关心的治超政策、工作措施、方法步骤等做好宣传工作,化解群众特别是车主对治超工作的顾虑和误解,从而了解治超、理解治超、支持治超、监督治超,使治超行为转变为社会行为、公众行为。

市法制、市纠风办、市政府督查室等要继续发挥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地方政府治超工作落实情况,配合交通、公安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规范治超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