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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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残疾人体育代表团参加 四川省第七届残疾人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残疾人体育代表团参加四川省第七届残疾人运动会奖励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年五月十七


达州市残疾人体育代表团参加

川省第七届残疾人运动会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残疾人体育竞技水平,激励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在全省残疾人运动会上为我市争光,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按贡献大小计奖的原则,特制定达州市残疾人体育代表团参加四川省第七届残疾人运动会奖励办法。

一、教练员奖励标准

1.团体奖励。团体进入前八名,按各自训练的运动员积分给予奖励。团体获得第一名,每分奖励300元;获得第二名,每分奖励280元;获得第三名,每分奖励260元;获得第四名,每分奖励240元;获得第五名,每分奖励220元;获得第六名,每分奖励200元;获得第七名,每分奖励180元;获得第八名,每分奖励160元。

2.单项团体奖励。单项团体总分进入前六名,第一名奖励2000元,第二名奖励1500元,第三名奖励1000元,第四名奖励600元,第五名奖励400元,第六名奖励300元。

3.破纪录奖励。破全国纪录每项奖励1000元,破省纪录每项奖励500元。

4.团体名次在八名以后,不予奖励。

二、运动员奖励标准

1.分值奖金。运动员按参赛项目积分给予奖励,每分奖励标准按取得团体名次的教练员奖金计发。

2.奖牌奖金。运动员每获得金牌一枚奖励3000元,在此基础上,按所得分,每分给予800元奖励;获得银牌一枚奖励2500元,在此基础上,按所得分,每分给予600元奖励;获得铜牌一枚奖励2000元,在此基础上,按所得分,每分给予500元奖励。

3.破记录奖励。破省纪录一项奖励2000元;破全国纪录一项奖励3000元。

4.单项团体进入前六名,按教练员奖励标准计发。

5.聋人篮球、聋人足球团体项目除外。

三、工作人员奖励标准

达州市残疾人体育代表团参加省第七届残运会的有关人员,根据市委、市政府对《达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组建达州市残疾人体育代表团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示精神,按照代表团奖金总额的20%提取奖励经费分不同等级奖给有关人员。

四、聋人篮球、聋人足球团体项目的奖励

参赛队为代表团总分争得1分,每人每分奖励400元,参赛项目按竞赛规程规定的运动员人数计算。在此基础上,获得第一名团体奖20000元,第二名团体奖18000元,第三名团体奖16000元,第四名团体奖14000元,第五名团体奖12000元,第六名团体奖10000元。

五、其它奖惩

1.代表团获得组织奖和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所有成员每人每项奖励200元。

2.对在省第七届残运会中为我市代表团获得好成绩、大力支持及帮助的有关单位及个人,报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发给一定的物资奖励。

3.对工作中失误或不负责任而未完成任务者,可酌情扣发部分奖金或全部奖金。在参赛过程中,因工作严重失职或制造事端影响代表团成绩,毁损代表团声誉的,一经查实,扣发当事人所有奖金,并根据其错误性质,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获奖运动员,可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七、本奖励办法由达州市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