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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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达州市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方案》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达州市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方案》已经○一○年四月九日市政府13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年四月十四日        


达州市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工作力度,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强化行政机关监督执法的职能作用,确保中介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中介机构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顿。现就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全市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中介监督服务体系为目标,突出重点、集中清理,公开评议、健全机制,充分竞争、扶持发展,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管理规范、运行有序、监督有力、健康发展的中介服务市场,为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优良的社会环境。

二、清理整顿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基本原则:坚持市县(市、区)联动,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针对中介机构不同类别和属性,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务求集中整治见实效。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一边抓突出问题的解决,一边抓规范发展,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推进政府与中介机构分离,创造公平发展环境,增强中介机构服务能力。

总体目标:解决中介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使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明显增强;理顺政府与中介机构关系,政策制度比较健全,监管体制比较完善,自律机制得到加强,中介机构规范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三、清理整顿的范围及重点

范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中介机构;在工商等部门注册的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场中介组织。主要包括:独立审计机构;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环保、森林资源资产等评估(评价)机构;检测、检验、认证、监理、拍卖机构;造价、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职业、人才、婚姻等介绍机构;证照、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代理记帐、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保险、证券、担保等金融中介机构;各类经纪机构。

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建设造价咨询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土地评估机构、环保评价(评估)机构、安全生产评价(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营利性有偿服务机构,在200711日至2010331日期间的执业情况。

四、清理整顿的内容

(一)审查中介机构资质。是否持证执业并依法年检;是否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是否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执业场所;是否经过本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是否达到符合规定的执业人员数额;是否有规定的注册资金。

(二)清查执业人员资格。对照有关规定,清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中介机构兼职的问题;审查执业人员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学历、职称,是否取得必备的执业资格证书,以及的情况。

(三)检查执业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范围中介服务行为,是否存在出具虚假的评估、鉴定、验资报告,发布虚假广告欺骗群众等情况;是否存在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的问题;是否按法定程序办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是否存在以压价、回扣、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有无吃、拿、卡、要现象;有无行贿或收礼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检查中介机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制定了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记账是否真实,是否有不记、漏记或少记等现象;是否存在做假账逃税漏税等问题。

(五)检查中介机构收费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问题;是否存在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职能为中介机构服务,向单位、个人强行收费;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收费)竞争,以低于服务成本收费;是否存在搭车收费问题;是否存在向行业主管部门支付回扣分成的问题。

(六)检查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脱钩的情况。重点检查有无形式上脱钩,实质上与主管部门搞收益分成的业务合作现象;有无利用行政手段指定或变相指定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的行为;有无行业主管部门将自身工作职能违法转交中介机构办理等现象。

(七)检查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是否缺位。检查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履行职责的情况,有无不作为,乱作为,有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问题。

五、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建章立制、总结验收五个阶段进行,时间从20104月开始,至20109月底基本结束。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41日-415日)

市和县(市、区)政府召开动员大会,部署清理整顿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中介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对职业道德、行业规范的宣传教育,特别是诚信、公平和正义的教育。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为清理整顿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调查整改和自查自纠阶段(2010416日-630日)

由登记管理机关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作,对中介机构及其规范执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一是全面摸清现有的相关职能部门所具有的管理职能,管理依据的法律、法规、制度以及执行情况,分析查找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二是摸清中介机构(含外地注册在达开展执业活动的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发展现状,并登记造册存档。三是检查中介机构的设立情况。严格审查设立条件,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依法处理;对未经登记注册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中介机构依法取缔。四是检查中介机构的脱钩情况。2010630日前,各地中介机构要在人、财、物、名称等各方面与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彻底脱钩,所有兼职的党政干部必须解除兼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是检查中介机构执业、收费及财务管理情况。对管理混乱、不能守法经营,甚至严重违法、违规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顿仍不合格的,依法取缔。登记管理机关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介机构不同类别和属性,将中介机构的调查、整改情况,于6月底前分类上报市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中介机构要以这次清理整顿为契机,认真对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填写自查自纠表格,写出本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复核后,于5月底前报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未如实登记上报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重点检查阶段(201071日-731日)

市本级中介机构重点检查工作由达州市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组,在调查整改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进行重点交叉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一是中介机构的登记情况和200711日至2010331日期间的执业情况;二是中介机构脱钩改制情况;三是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情况。达州市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互相通报情况,互相移送线索,联合开展重点整治,重点对涉及商业贿赂、虚假证明、建筑工程和资产拍卖等典型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并公开曝光。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081日-831

1.各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订符合本行业实际的中介机构行为规范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完善其主管行业中介机构规范运作、促进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介机构要结合本次清理整顿,制订和完善内部管理规章、服务标准、服务规则。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和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建立执业质量审核制度,对不符合要求或违规违纪的执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加强中介组织发展党员、建立党组织工作。

2.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行业协会要建立完善本行业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和中介机构失信行为惩戒办法,并建立信用平台和中介机构的诚信档案、信用等级。对有严重不良信誉的中介机构实行信用降级,直至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3.由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牵头,市编办(事业单位登记局)参与,组织起草《达州市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发布施行。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091日-930

各地、各部门应于20109月上旬将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情况书面报市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清理整顿工作情况逐项检查验收。9月下旬,市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完成情况。

六、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达州市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从各相关单位抽调精干人员集中办公。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在415日以前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报达州市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谁注册、谁负责的原则,清理整顿工作分别由市、县(市、区)分级负责。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落实人员,明确责任,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任务的完成。

(一)市清理整顿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建立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行业协会参加的例会制度,牵头负责对市本级中介机构的重点检查工作,具体负责对拍卖类中介机构的专项清理整顿行动,工商、商务等部门协助。

(二)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工商注册登记中介机构的清理工作,依法查处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与各业务主管单位沟通对接。

(三)市民政局牵头负责民办非企业中介机构的登记、监督和清理整顿工作。

(四)市编办(事登局)牵头负责事业单位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五)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

(七)市司法局负责律师事务所的清理整顿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清理整顿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形式把握舆论导向,增强中介机构服务对象的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清理整顿工作社会环境。

)市工商联具体负责摸清行业协会的组建情况,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的规范管理,切实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对条件成熟但尚未组建的,要在9月底前组建完毕;对组建条件尚不成熟的,可探索采取挂靠相近行业的办法,将其纳入行业自律管理,避免留下管理空档。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促使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从职能、机构、人员、财务、名称上彻底脱钩。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编办、市监察局及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协助。

十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牵头负责确定中介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指导中介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协助。

十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税制和中介机构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完善税收政策,清理规范中介机构的纳税行为。

(十)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改办)负责清理将特定中介机构服务作为行政许可前置条件,进行指定服务,干预中介机构依法自主开展活动的行为,并对中介机构招投标代理及出具违法、虚假材料办理行政审批事务进行清理。

(十)市公安局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并按法定职责立案办理各部门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向公安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十)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制定加强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有关文件,并负责摸清行业协会的组建情况,对条件成熟但尚未组建行业协会的,要在9月底前组建完毕;对组建条件尚不成熟的,可探索采取挂靠相近行业的办法,将其纳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切实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的作用。同时,会同行业协会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的信用信息平台。真正建立起“政府牵头、主管部门负责、行业协会协助、中介机构自律”的工作机制。

(十)市监察局和市政府督查室、市纠风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尤其要对各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对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十)市效能办负责检查中介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在中介机构管理工作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效能建设的情况,并对违反行政效能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严格实施效能问责。

(十)市惩防体系办公室负责督促与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相关的惩防体系建设各牵头单位,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相关规定纳入中介机构管理制度。

七、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加强领导,创新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将清理整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专人具体抓。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主动沟通,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并积极向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清理整顿工作信息。

二要落实工作责任,真抓实干。中介机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理、谁规范的原则,按照工作部署,明确任务和要求,落实计划步骤、责任人员和时限要求,切实负起责任,狠抓落实,扎实推进,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三要强化监督检查,务求实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广泛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大对在中介活动中搞商业贿赂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一经发现,严查严办。对自查自纠不认真,脱钩不彻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拒不上报或顶风违纪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要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业。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关配套制度。要尽快建立健全完善行业自律、市场监督、信用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行为的查处力度,将无视法律法规、屡屡违规操作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列入黑名单,禁入市场,使中介机构步入公平竞争、协调动作、稳步发展的轨道。

五要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氛围。在全市开展中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舆论宣传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要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重点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从而促进清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