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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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达市府办〔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强化“安全生产年”工作措施进一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深入开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安全隐患治理措施,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地、各部门不断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推进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落实,积极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确保了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道路交通、煤矿等行业事故多发,较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当前,我市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经济发展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还不完善,安全隐患还大量存在,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相对薄弱,部分行业和领域没有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作为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解决民生的重要任务,作为全年督查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促进全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以及属地管辖,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各级政府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隐患、公共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重点行业领域的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后不留隐患要组织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督查组,根据各阶段工作安排,开展阶段性督促检查工作,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稳步推进。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本地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违法生产。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适时组织开展本地、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前,必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排查重点: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了以一岗双责制度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组织督促检查,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是否得到了及时有效治理,应急管理机制、队伍、预案是否健全完善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自身安全生产的实际,适时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等危险性较大行业和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天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周至少应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查重点:单位内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职工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是否落实,相关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作业、是否依法持证上岗,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是否到位,厂房、机械设备、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按规定给职工配发了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按规定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和按规定提取了安全措施经费等。

三、切实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措施

各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科学界定安全隐患等级,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重大安全隐患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的监管和治理

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设立安全隐患举报电话落实受理安全隐患举报信息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建立安全隐患举报信息收集、受理、核实和查处制度,制定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举报安全隐患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各类安全检查、受理群众举报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企业负责、部门监管、政府督办、限期整改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建立从发现到消除安全隐患的闭合管理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排查建档、下达指令、挂牌督办、整治落实、验收销五项制度。

(一)排查建档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对本单位各生产工序和生产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一般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组织专家评估,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隐患基本情况及其产生原因、隐患危害程度及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已经采取的安全措施。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每月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情况、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和社会监督举报的情况,建立重大安全隐患统计台帐,逐级报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下达指令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后,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确属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同时将《隐患整改指令》抄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在各种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当场不能整改的,要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将《隐患整改指令》抄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接到群众举报的安全隐患后,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实,确属安全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整改;对当场不能整改的,要下达《隐患整改指令》。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将《隐患整改指令》抄送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隐患整改指令》的主要内容包括:治理单位、治理责任人、治理内容、治理要求、治理期限。

(三)挂牌督办制度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市、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列入本级政府的督办事项,确保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落实

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支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根据需要和财力状况安排专项补助资金,引导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治理重大安全隐患。

(四)整治落实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制定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及时消除,保证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目标和任务、采取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落实、负责机构和人员、治理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安委会办公室要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查。县(市、区)政府要每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力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通报批评。

(五)验收销制度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结束后,责任单位要向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有关部门要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或有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有关部门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同时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销;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隐患单位重新制定方案进行治理。对于无法完成治理的,提请同级政府关闭。

四、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把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充分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各种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排查治理本行业领域的安全隐患

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加大督查督办力度,严格考核奖惩。严格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对不按要求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或排查治理不及时、不认真,导致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或明知存在可能引发较大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照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不到位、隐患消除不及时的,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