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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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切实履行政府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推动达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预防重大传染病,保障母婴健康,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免费自愿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开展免费自愿婚前医学检查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惠民措施,为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倡导优生优育,按照《达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达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提出的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要求,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努力降低出生人口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拟结婚人员自愿、自觉参加婚检的工作机制,力争全市婚前医学检查率在2010年达到50%以上,以后逐年增加,从而降低全市出生人口缺陷,全面提高人口素质。

二、婚检对象与婚检项目

(一)婚检对象: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且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达州市辖区内的,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当事人,自愿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可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达州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全市统一格式),到指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简称婚检机构)进行检查。

(二)婚检项目: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胸透、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肝功能、乙肝两对半检测、阴道分泌物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和卫生咨询,县级以上婚检机构必须做抗HIV筛查。除以上政府提供的免费婚检项目外,个人根据医学建议和自愿选择的其它检查项目费用自理。

三、婚检机构与婚检程序

(一)婚检机构:开展婚前医学健康检查的机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设有男、女检查室,配有常规检验、专科检查设备和专用软件,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其中一名女性);婚前医学检查人员必须具备从事婚前医学健康检查项目所要求的执业资格。

(二)婚检程序:婚姻登记机关在为婚姻登记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前,主动宣传婚检政策,倡导当事人自愿接受免费婚检;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领取《达州市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到指定的免费婚检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婚检机构必须按规定项目进行医学检查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同时提出相关医学意见,进行婚前卫生指导和咨询;婚检单位妥善保管为免费婚检对象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存根、体检表及各种检查单据,对体检结果保密,并按季度统计免费婚检数量。

四、经费保障与拨付

(一)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达州主城区内市级单位由市财政解决,其余由各县(市、区)财政解决。

(二)经费拨付:财政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结算,各婚检机构在统计好半年免费婚检数据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交由财政部门核拨。

五、部门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部门职责:婚前医学健康检查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妇儿工委办要宣传、推动婚前医学检查各项工作,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督查;卫生部门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工作规范,依法确定婚检机构、服务流程、检查项目及免费检查条件,加强对承担婚检机构的监督,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全市免费婚检工作情况;宣传部门要搞好宣传,营造浓烈氛围,努力提高群众自觉婚检意识;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婚姻登记条例》,做好对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宣传、引导工作配合发放《达州市免费婚前医学体检表》;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提供有关人口、家庭、计划生育的咨询服务,积极参与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婚前医学健康检查项目经费预算,及时拨付已经实施的婚检费用,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和专款专用;物价部门要严格审核收费标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发挥群团优势,主动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高广大青年男女对参加婚检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参加婚检;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居民的宣传、动员工作,使结婚登记当事人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主动到婚检机构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二)工作要求:近几年来,由于婚检率的下降,导致出生缺陷逐年上升,出生人口素质下降的隐患在我市已初步显现,如不及时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将会给新婚家庭乃至社会带来巨大负担。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增强责任,高度重视婚前医学检查,确保我市婚检工作取得成效;卫生、人口计生、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和协调;承担免费婚检的医疗保健机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规范服务流程,简化操作环节,提高服务质量。要充分尊重受检人员的健康权、隐私权、选择权和知情权。对患有疾病的受检人员,要按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等技术规范的要求,提出合理的治疗意见和建议,并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

 

 

 

 

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