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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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

达市府发〔20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55号)已于200910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简称《条例》),同时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934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提升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确保《条例》和《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当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亟待突破的重点问题,也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的必然要求和关键所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特别是对提高流动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水平,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持续升高,确保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提高人口城镇化水平,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深远影响。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切实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意见》是指导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和纲领性文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和《意见》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放在重要位置,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意见》,使《条例》、《意见》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强化措施,提高质量

(一)推动服务均等,实现免费服务全覆盖。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积极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等工作。现居住地要建立流动人口登记建档制度,完善育龄妇女定点服务制度,免费为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给予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优先照顾,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依法享受休假。现居住地要充分利用城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平台,采取联合办公、一站式服务的方式,协调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户籍地要发挥源头管理的优势,做好外出人员的登记、宣传、教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积极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严禁户籍地跨区域设立管理站,严禁强迫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严禁在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收费,严禁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畅通“12356”阳光计生热线,拓宽信访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来信、来访,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二)开展区域协作,基本实现服务管理一盘棋要树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意识。2009年我市重点推动了各县、市、区建立新机制,基本实现市内一盘棋2009年流动育龄妇女入库率达80%以上,全面实现了流动人口信息共享。2010年重点推动市际间、区域间协作,基本形成重点区域一盘棋,根据流动人口的总量、流向等实际情况,通过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召开区域联席会议等形式,积极与南充、广安、巴中、梁平、城口、开县等毗邻市、县以及广州、深圳、福州、厦门等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省市的开展区域协作,逐步扩大协作范围、丰富协作内涵、提高协作质量。2011年进一步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基本实现全国、全省一盘棋

(三)抓好信息共享,在流入、流出地建立流动人口监测网。市县两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制度,加强、加快全员个案信息采集入库工作,将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纳入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好、利用好省级全员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在主要流入、流出地,建立流动人口监测网络体系,推进两地信息共享,实时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协作,明确职责任务,规范统计口径,加强联系配合,实现相互间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的互联和共享。

(四)实施综合治理,形成齐抓共管格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机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查找问题,研究对策,落实措施,形成政府主导、统筹管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格局。各部门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部门职责范围,严格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各级、各部门在制定流动人口政策措施时,要搞好调查研究,主动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使之有利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从根本上消除个别地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经济诱因。综治办、人口计生委等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积极指导、协调和支持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努力提高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国资委、经委等部门要加强对所管理的企业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情况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要认真落实法定代表人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招聘外来人员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做好登记,加强监管,并定期向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五)推进村(居)民自治,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以村(居)民自治和协会组织建设为载体,逐步建立政府行政功能同社会自治功能互补、政府管理力量同社会调节力量互动的社会管理网络,形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方位、广覆盖的服务管理体系。要深化群众自治,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等场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通过会员的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要督促村(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等组织、集体和个人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和义务。要健全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包任务、包经费、工作业绩与奖惩挂钩的两包一挂工作制度,促进基层积极履职尽责,抓好工作落实。

三、加强领导,强化保障

(一)加强队伍建设要建立和完善与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同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内明确承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机构和人员。乡(镇)、村(居)根据工作实际配备专(兼)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员,负责本地流动人口信息统计、宣传服务和协助处理违法生育等工作。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户籍人口同等的标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落实。切实开展关注流动人口、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建立对口联系帮扶机制,启动流动人口计生困难家庭帮扶计划,帮助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切实解除流动人口后顾之忧,并予以工作经费保障。

(三)加强目标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督促检查,不断完善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双向考核机制,对各级、各有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监督,实行以奖代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对不认真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委发〔20083号)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防止违法生育反弹。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

 

 

 

 

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