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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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农贸市场规划建设 和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达市府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完善城乡基础设施配套功能,切实解决城乡以街(路)为市,阻塞人车通行,影响城乡市容环境卫生以及人民群众买菜难、卖菜难等问题,不断提升城乡建设水平,改善城乡居民生活和消费环境,切实营造整洁、有序、卫生、安全的市场秩序。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决定》精神,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促进发展的思路,进一步加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的力度,切实破解城乡以街为市、以路为市的乱象,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和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发挥应有作用。

二、总体原则

(一)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农贸市场是城镇重要的基础性设施,各级政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运用市场机制新建和改造市场,切实把新建和改造农贸市场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民生工程、惠民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认真落实农贸市场建设的标准和要求,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搞好农贸市场的改造升级和规划建设工作。

(三)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各地要将农贸市场建设纳入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杜绝将农贸市场建在交通不便或不便于群众生产生活的边远地域。

(四)功能完善,采光透气。各地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市场建设(改造)的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标准,严把工程质量和验收等重要环节,坚决杜绝将新建农贸市场规划在地下室

(五)业主负责,统一经营。要坚持谁开发,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市场业主或市场服务经营机构统一经营和统一管理的模式,杜绝将新(改)建农贸市场化整为零,零散出售市场内摊位、门市的现象。

三、主要目标

通过规划新建、设施改造与管理提升,切实改变城乡农贸市场设施简陋、环境卫生差的现状,达到划行归市,合理布局;通风良好,光线明亮;清洁美观,保障安全;诚信经营,管理规范的目标,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环境舒适、购物方便、清洁卫生的场所,不断提升城乡建设整体形象,推动城乡全面发展。

(一)全市城区农贸市场已完成改造升级的,要切实加强场内规范管理和周边环境秩序管理。

(二)全市各乡镇现有农贸市场要按照墙面整洁、地面干净、摊位整齐、分区合理,经营有序、采光透气的基本要求,于2010210日前基本完成改造升级任务。

(三)国道、省道及高速公路沿线乡镇尚无农贸市场或农贸市场容量较小的要于2010630日前完成农贸市场规划建设任务,杜绝以路为市的乱象。

(四)其他尚无农贸市场并周期性赶集的乡镇,要根据人民群众的交易习惯、场镇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在20101231日前完成农贸市场的建设任务,彻底根治以路为市的现象。

四、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长分别是所在地新建和改造农贸市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达州市主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的补助方式,制定出台以奖代补的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新建、改建农贸市场。

(二)商务部门负责制定乡镇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及星级农贸市场考核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对农贸市场的布局选址科学论证。同时,对农贸市场内的功能建设及时进行科学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每个市场的改造升级方案进行实地考察,认真审核,严格管理,对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对改造升级方案予以最后确认;代表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完成改造升级的农贸市场进行实地验收,兑现政府以奖代补优惠政策。

(三)规划与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审批,减少市场面积或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牵头治理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和占道经营现象。

(四)国土部门负责做好土地供应及相关处置工作。严格审查把关,停止办理违法出售新(改)建农贸市场门市、摊位的土地使用权手续。

(五)计划与发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立项审批。

(六)投资部门(原招商局)负责农贸市场新建、改造升级工程的推介和招商引资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开业核准;规范市场主体和场内经营户的经营资格;帮助、指导农贸市场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市场管理相关制度;对上市商品和商品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消费投(申)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市场巡查,依法查处商品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爱卫会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部《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卫监发200356号)文件精神,牵头规范和整治农贸市场内卫生工作,积极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活动,指导市场业主按规定管理场内卫生;对市场内经营户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又不按期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或吊销卫生许可证;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内卫生设施和环境卫生的标准和要求,对食品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九)乡镇城乡环境治理办负责乡镇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和新建、改建、扩建市场环评文件的审批。

(十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和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十二)农林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上市农产品安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测。

(十三)动物防疫监督部门依法对进入农贸市场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情况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义务,确保上市动物、动物产品无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十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的计量和标准管理。

(十五)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农贸市场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

(十六)物价部门负责对各类经营主体执行物价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十七)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依法纳税的情况。

(十八)市委目督办、市政府督查室、市城乡环境治理办适时开展对各县、市、区农贸市场的规划定点、布局选址、改造升级等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工作进度迟缓,效果不明显,甚至出现推诿扯皮等现象,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度。

五、优惠政策

各地要结合《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城区农贸市场建设改造规划及扶持意见〉的通知》(达市府办函〔2009219号)精神,制定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优惠政策,尽可能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激发投资者和市场业主新建、改建及管好农贸市场的积极性。

六、工作要求

规划、新建和改造农贸市场是城镇发展的基础性配套性工程,更是一件事关群众利益,解决民生问题的民心工程和惠民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

(一)端正指导思想。市场的规划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树立人民城镇人民建、建好城镇为人民的理念,把解决马路市场现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实点,切实破解以路为市、以街为市的乱象。

(二)树立认真负责的事业观。群众利益无小事要把规划、新建和改造农贸市场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紧紧抓在手上,切实落到实处。对未将农贸市场纳入规划的建制镇、乡集镇规划,不予审批。

(三)科学规划建设。各地要从城镇发展和建设的长远考虑,规划建设要有前瞻性,要用发展的眼光,合理设置和建设市场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行使职权,互相配合,严格监督管理,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环境,尤其要按照分工职责,落实人员和措施,加大巡查和督查督办力度,务求到岗履责,进一步完善和建立健全农贸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巩固治理成功。

七、本意见所称新(改)建农贸市场,是指行文之日起符合本意见要求,由当地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改建)的农贸市场。

 

 

 

 

○○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