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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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机动车维修市场规范管理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切实解决城镇道路沿线机动车维修作业引发交通事故、阻塞人车通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问题,市委、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城镇机动车维修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集中建设、疏堵结合、统筹管理、方便群众、促进发展的思路,加快城镇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的规划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服务功能,积极引导、吸纳机动车维修业主入场集中经营,规范城镇机动车维修作业行为,营造整洁、规范、有序的城乡环境。

二、目标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在深入调研机动车类型及维修量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充分利用城乡接合部闲置土地和存量土地,合理规划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建设用地,吸引业主投资建设,2010331日前,各县(市、区)要在城区主要进出口的城郊接合部建成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两个以上;2010930日前,国、省干道沿线乡镇及中心场镇要建成12个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鼓励、引导城区、城郊接合部及场镇道路沿线现有机动车维修业主和配件经销商搬迁入驻集中维修场点,强制取缔城镇沿街沿路及国、省干道两侧散乱设置的机动车维修场(摊)点,根治机动车维修以路为市、占道作业、噪音扰民、阻塞交通、污染环境的痼疾,消除安全隐患,促进社会和谐,切实改善城乡环境面貌。

三、组织领导

成立达州市机动车维修市场规范管理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市长何健任组长,市委常委、副市长何平、副市长黄平林任副组长, 交通、国土、建设、公安、工商、环保、城管、技监、财政、税务、物价、监察、信访、法制、宣传等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抓紧抓好机动车维修市场规范管理工作。

四、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动的原则,市政府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市场规范管理的组织指挥、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考核评比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县(市、区)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城镇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优惠扶持政策,组织实施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的规划选址、引入投资建设业主及搬迁维修业主入场经营工作;对相关部门完成城镇机动车维修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情况实施督促检查、成效评估、考核奖惩。

(二)交通部门:负责提出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的规划选址建议,具体承办投资、建设业主的引入工作。机动车维修集中场点建成后,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引导维修业主入场经营并实施长效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清理整顿城镇沿街沿路散乱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户,严格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着力规范城镇机动车维修市场。清理整顿城镇建成区外道路沿线的机动车维修占道经营行为。

(三)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集中维修场地的详细规划和选址定点工作;负责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和建筑质量监管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四)国土部门:负责城镇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建设项目的供地工作。

(五)城管部门:负责清理整顿城市建成区内的机动车维修占道经营行为。

(六)公安部门:负责在城镇机动车维修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中,对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人员依法查处;负责保障城市主要进出口道路交通畅通,严厉查处机动车辆违规停放行为。

(七)工商部门:负责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经营主体的登记和经营行为监管,查禁以配件门市为依托,以路为市,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等经营行为。

(八)环保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环保设施同步建设,依法实施环境保护日常监管。

(九)城乡环境治理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评考核工作,并提供问责依据。

(十)技监、税务、财政、物价、监察、信访、法制、宣传等成员单位按照各部门职责,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城镇机动车维修市场规范管理的法规支撑、执法监督、矛盾化解、维护稳定、经费保障及宣传报道等各项工作。

五、工作要求

规范管理城镇机动车维修市场,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的配套工程,也是解决民生问题的惠民工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

(一)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务实、高效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按时、保质完成城镇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的规划、建设任务,为规范管理城镇机动车维修市场奠定基础条件。

(二)城镇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规划选址,要从城镇建设的长远发展着眼,用地条件允许的,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固定场点;用地条件受限,建设临时场点的,要尽量延长使用期,保持供地连续性,以节约资源,保证集中维修场点连续发挥社会效益。今后,各县(市、区)在建制镇、乡集镇的规划编制及审批时,必须将机动车集中维修用地纳入规划。

(三)城镇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的各项建筑设计,要充分考虑集中维修场点的专业性和功能性,以重点解决客货车辆集中维修为主,辅以吸纳车辆维修零配件经营等,促成车辆维修综合服务功能发挥。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因地制宜制定城镇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建设的以奖代补等措施,积极引入集中维修场点的投资、建设和经营业主,基本保障投资建设回报。

(五)城镇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建成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恪尽职守、通力合作,充分运用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集中整治与长效监管相结合,坚决取缔城镇沿街沿路和国、省干道两侧散乱设置的机动车维修场(摊)点,根除机动车维修以路为市、占道作业、噪音扰民、阻塞交通、污染环境行为。

(六)建立健全问责制度,对工作进度迟缓、推诿扯皮等影响机动车集中维修场点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行为,严肃追究其政府主管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