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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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办〔200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制发的《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国办发〔200769号),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市加强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工作目标

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建立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2009—2011年,加大反拐综合治理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全市拐卖妇女儿童重点地区的整治,力争到2011年末得到有效治理;完善打击和解救工作机制,提高发现、侦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效率,及时有效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工作机制,完善救助制度,提高被解救妇女儿童接受培训、救助、身心治疗等必要援助的比例,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

2012年,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市政府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实施、监督、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机构的反拐工作;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开展反拐工作;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总结和交流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市政府反拐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健全以社区为基础,以多部门、多机构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在街道社区、易拐场所和地方合作三个层面上,加强整体联动,构件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网络。加强对外来人口聚居社区和劳务市场、娱乐场所、车站、列车、码头等容易发生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重点场所的管理和控制,畅通拐入和拐出地以及运转通道涉及的地方、行业信息共享通道,遏制拐卖活动的发生。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反拐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群众对相关法律及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了解,提高其反拐意识,增强其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预防拐卖犯罪行动,营造全民共同关心受害的妇女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完善和加强以公安机关为主,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密切配合的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机制。市、县(市、区)公安机关要组建相应的打拐专业队伍,加强相关业务培训,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作风正、纪律严的打拐队伍,不断提高公安机关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攻坚能力,不断提高发现、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效率。

(五)建立和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解救和救助机制。解救工作要坚持被拐卖妇女儿童拐入地负责解救的工作原则,对已查明被拐卖妇女儿童拐入地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解救。要保护被解救的妇女儿童的隐私,积极帮助其回归家庭和社会,避免遭受二次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原籍地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被解救妇女儿童所在的乡镇、街道和原单位做好安置工作,妥善解决其入户、就业、子女入学等问题。      

(六)建立和完善反拐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按规定列入各有关部门年度预算予以保障。同时,要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多渠道募集资金,保证打拐工作正常开展。

四、部门职责

公安部门是开展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的牵头单位,要积极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加大案件侦破力度,在拐卖妇女儿童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做好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要配合相关部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拐情严重地区的综合整治,开展必要的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为被解救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坚持从重从快、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

妇儿工委、妇联要负责开展反拐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拐情严重地区的预防犯罪工作,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提高其脱贫致富能力,帮助解决其维权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民政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管理,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自身的反拐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查找不到监护人的被解救儿童的救助及安置工作,保障被解救妇女儿童顺利回归家庭和社区,帮助解决其生活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登记、管理和保护等工作,确保被解救妇女儿童得到基本的救助或妥善安置。

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的指导工作,加强出生婴儿的统计,做到新生婴儿底数清,严密监控婴儿尤其是违法生育婴儿的生存动态,减少拐卖婴儿案件的发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在拐情严重地区组织开展打击犯罪专项行动等各项工作。

民族工作部门要在民族地区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打拐防拐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民族地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交通部门、铁路部门、民航部门要在流动人口聚集的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加强反拐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进出达州的主要交通的监督检查,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发生。

发展改革、农业、扶贫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非农技能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教育和务工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农村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职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制度,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中介,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为被拐卖妇女儿童提供劳动保障维权服务。帮助不能或不愿回原住地的受害妇女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获得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帮助解决其就业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工商、人事、文化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非法用工单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取缔非法中介机构,规范职业介绍行为,防止务工妇女从劳务市场被拐卖,防止用工单位强迫被拐卖妇女从事色情服务。

宣传、广电、新闻出版、教育、卫生部门和共青团、工会要积极开展反拐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所有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帮助被解救适龄儿童入学、回归学校和适应新的生活,编撰出版反拐题材的图书、报刊、电子和互联网出版物等,搞好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综治部门要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积极开展跨部门、多机构共同参与的综合整治活动,督促基层政府、社区组织将易被拐卖人群和预防犯罪工作纳入各自的工作重点,最大限度地把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

司法部门要广泛开展反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及时调解和疏导家庭矛盾和婚姻纠纷,积极做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人员的改造、监督和教育工作,降低重新犯罪率。

外事、商务部门要做好国际反拐项目的建设和引进工作,加强反拐国际交流,严格审查和密切监控输出对象大部分为年轻女性的劳务合作项目,严密防范跨国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

财政部门要切实保障打拐工作和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经费,强化对救助服务、中转康复和培训机构的经费保障。

政府法制部门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预防、打击犯罪及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五、实施、监督和评估

市反拐办负责对全市反拐工作开展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市反拐联席会议。

市综治委将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反拐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治理的考核范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市反拐办每年通报一次各地各有关部门反拐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要严格问责。

 

 

 

 

○○九年十一月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