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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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达州城区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达市府办〔2009〕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达州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保障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和市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现就在达州城区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宣传教育

达州城区人口和建筑密集,燃放烟花爆竹既对城区消防安全形成严重威胁,也对市民身心健康带来较大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在达州城区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教育广大市民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积极举报非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禁放区域

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达州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07〕第4号)的规定,达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通川区城区、达县南城区;北至凤凰山农行干校横山公路、肖公庙,东至三里坪巨全双语学校,南至杨柳垭,西至莲花湖铁路桥、达州火车站货场西侧丁家烽、阁溪桥区域内(不含殡仪馆、凤凰山公墓)。

传统节日及重大庆典活动确需在城区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市政府决定并发布通告。

三、强化部门联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职责,加强联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烟花爆竹禁放工作。

公安部门要组织警力和社会治安保卫力量对禁放区域开展巡逻检查,制止和查处禁放区域、禁放时段内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配合安监部门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禁放区域及周围的重点保护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积极预防并及时处置火灾事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对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进行合理布设,加强城区销售网点日常检查,及时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安全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予以取缔,逐步取消城区禁放区域合法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工商部门要对经核准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颁发营业执照,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结合办理营业执照工作,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业主的安全知识宣传。

环保部门要对城区实行环境监测,做好噪声、大气污染等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测,把好质量关。

交通部门要督促、指导长途汽车场站和码头等交通枢纽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严格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文化(文物)部门要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要指导、督促公园等公共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和防火工作。

供电部门要加强对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输电线路的安全防范和应急保障,确保供电安全。

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加强对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宣传,为禁放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司法部门要结合普法教育,配合宣传部门开展禁放法规的宣传教育。

教育部门要对全市中小学生进行禁放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学生不要在禁放时间和禁放区域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要积极开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禁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四、强化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宣传、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环保、司法、教育、文化、规划建设、城管、供销、电力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禁放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完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禁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