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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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创新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1〕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创新产品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达州市创新产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共达州市委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支撑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意见》(达市委发〔201113号),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持续创新能力的企业,支持创新产品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品开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达州市创新产品奖,每年奖励一次。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创新产品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创新产品奖的申报、评审、奖励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产品是指首次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科技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任一方面较原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第六条  市创新产品奖的申报、评审、奖励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市创新产品奖的申报、评审和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设立市创新产品奖励管理委员会,负责市创新产品奖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创新产品奖励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余组成人员为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期两年。

市创新产品奖励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创新产品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市创新产品奖励管理委员会下设专业组,由相关产业或行业技术人员、经济或管理专家组成,负责对创新产品进行评审。

第九条  所有参与奖励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泄漏、使用或转让其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  申报范围

(一)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科技型新产品。

(二)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者增加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三)产业化前景好,在能源、原材料等资源利用方面开辟新渠道,对环境保护有突出贡献的新产品。

第十一条  申报市创新产品奖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和总体规划要求;

(二)产品技术含量高,处于国内先进及以上水平,或技术水平虽达不到以上要求,但在同类产品中性能突出并在满足市场需求方面有独特之处;

(三)产品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具有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必需的工艺、安全及操作规程,其生产过程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能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某一行业及区域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产品除有重大创新外,不可申报市创新产品奖:

(一)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及化妆品、服装、家具等日用品;

(二)单纯通过进口零部件进行组装的产品;

(三)传统的手工艺品;

(四)无实用技术含量单纯改变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五)存在高能耗、污染环境等对人文社会及自然环境不利因素的产品。

 

第三章  申  报

 

第十三条  申报市创新产品奖,申请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创新产品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一式10份:

(一)市创新产品奖励申报表;

(二)申请者的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

(三)新产品开发研制报告(包括研发工作总结,技术总结,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产品及其生产过程符合安全、环保、劳动保护、卫生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说明,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四)经审计的上半年度财务报表和税收证明;

(五)产品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六)新产品标准、检测报告和二个以上用户使用意见;

(七)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包括鉴定证书、查新报告等)。

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第十四条  申报市创新产品奖的材料受理时间截止为每年731日。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五条  初审。由市创新产品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财政、相关主管部门在申报受理时间截止后30日内对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按产业、行业进行分类,提出初审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市创新产品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情况提交给不同专业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审定。市创新产品奖励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年奖励计划和专业组评审意见,最终择优审定拟获奖对象。

第十八条  公示。通过审定拟获奖的创新产品在达州市主流媒体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如有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异议材料及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报市创新产品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创新产品奖励管理委员会对异议项目在收到材料后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授奖。

第十九条  报批。市创新产品奖励管理委员会将拟奖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条对获得市创新产品奖的企事业单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金和证书。

获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根据产品的技术创新水平、产业化能力、市场前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市创新产品奖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重大突破,产品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标准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且技术上具有先进性,已批量生产,上年度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实现税金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创新产品。

二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一定创新,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已批量生产,上年度年产值达到3000-5000万元,实现税金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创新产品。

三等奖:在设计、制造技术上有较大改进,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已批量生产,上年度年产值达到1000-3000万元,实现税金达到 100万元以上的创新产品。

第二十二条  奖金额度: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奖励申请者在奖励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由市创新产品奖励管理委员会报市政府,对已授奖项目予以撤销,追回奖金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参与市创新产品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单位或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创新产品奖励经费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1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