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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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1〕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达州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向社会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最大程度地满足公众体育健身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是指由政府投资兴建并面向社会开放、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各管理单位应积极做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管理工作。

鼓励企业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倡导社会各界向开放的各类体育场地设施捐赠和资助。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登记、检查和监督,引导非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规范发展。

第五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履行登记手续后,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管理单位,方可将有关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类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开放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所在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条件成熟的学校在不影响教学和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利用寒暑假、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等非教学时间向社会开放体育公共场地,具体时间由学校确定。财政每年拨付专款用于设施设备管理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中的操场、球场、田径场、室外健身器材等应免费向社会开放,体育馆等室内体育健身设施实行适度有偿对外开放。

第八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收费标准,由管理单位向所在辖区物价部门申报,物价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的收入纳入财政管理。

各管理单位所收费用主要用于体育场地设施的器材添置、保养维护和管理人员劳务费等支出。

第九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期间所需费用,由财政予以保障。每年所需资金按照管辖权限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

第十条  各管理单位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必须制定和完善以下规章制度,并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所在地予以公示:

(一)场馆管理规定;

(二)管理单位和锻炼者的权利与义务;

(三)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制度。

各管理单位还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预防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各管理单位应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区域显著位置,设置体育器材使用方法指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指定专人对活动场地、活动器材的安全性能定期检查,指导锻炼者正确使用体育设施。

第十二条  各管理单位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期间,必须办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所需资金按管辖权限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各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对外开放体育场地设施,尽可能方便群众就近就便开展体育活动,努力提高体育场地设施的利用率。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单项协会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积极参与体育场地设施开放的管理和健身指导工作,组织锻炼者有序使用体育场地(馆)进行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违规收取费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收入,或者不正确履行维护义务,由市或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具备向社会开放条件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整改,使其具备开放条件,并按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开放。

对于具备开放条件但拒绝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由所在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12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