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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

达市府发〔201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实现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和无缝衔接,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隐患,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提出如下意见:

一、流通领域初级农产品和畜禽水产品监管。农业、畜牧、水产部门分别负责流通领域初级农产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检,监督抽检情况向工商部门通报。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初级农产品、畜禽、水产品的日常监督和违法行为查处。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含现场制售行为)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

三、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内或专属门店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内或专属门店现场制售食品,不提供餐饮服务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四、食品摊贩监管。不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食品摊贩进行规范管理。

五、集体用餐和快餐的配送服务、公开举办农村家宴等餐饮服务活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管。

六、食品展销、储运和物流监管。工商部门负责对专门从事食品展销、仓储(冷库)、运输、物流行为的企业开展的食品展销、仓储(冷库)、运输、物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范围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畜禽、水产品)自身从事食品展销、仓储(冷库)、运输、物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七、瘦肉精监管。根据省编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川编发〔201138号)精神,畜牧部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负责落实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确保上市肉食品质量。工商部门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质监部门负责猪肉及其他相关产品在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及原料采购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八、辐照食品监管。根据省编委《关于明确辐照食品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川编发〔201139号)精神,卫生部门负责组织辐照食品安全性评估。环保部门负责辐照装置单位辐射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辐照人员资格和培训管理。质监部门负责规范辐照食品标签管理,按照有关标准、目录和检验方法对经辐照装置单位加工处理的食品、食品生产单位使用的辐照食品原料进行监督管理。

九、根据中央编办《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店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20113号)精神,中央厨房和甜品站纳入餐饮服务环节,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监管。

十、豆芽和芽苗菜类产品监管。农业部门牵头负责豆芽和芽苗菜类产品监管工作,可对豆芽和芽苗菜类产品在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实施检测。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豆芽和芽苗菜类产品监管和违法生产加工行为的查处。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豆芽和芽苗菜类产品监管和违法经销行为的查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环节豆芽和芽苗菜类产品监管,加强原料采购索证索票的监督管理。

十一、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监管。各监管部门负责各自领域内的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的查处。各地政府组织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对本地无证照非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十二、各地要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对本意见没有明确或新出现的事项,各地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对难以界定具体监管部门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等办法进行监管,各部门应当服从并积极参与或配合,消除监管盲区。

本意见下发后,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相关名词术语解释

 

1.食品生产:指以销售为目的,有固定生产场所、固定生产加工设备和装置,将食品原料按照相应的工艺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为食品的活动。

2.食品流通:指食品销售者购买、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

3.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采用传统工艺,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5.食品摊贩: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允许的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个人。

6.辐照食品:用钴-60、铯-137产生的γ射线或电子加速器产生的低于10MeV电子束辐照加工处理的食品,包括辐照处理的食品原料、半成品。

7.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8.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或附近开设,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