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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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我市现有各类煤炭洗选企业114家,设计洗选能力3913万吨,主要采用重介、浮法、跳台、风选等洗选工艺。近年来,由于企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洗选工艺落后、环保设备简陋等原因,导致我市煤炭洗选行业产能过剩、环境污染、效益低下。为进一步加强煤炭洗选行业管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煤炭资源综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及环境保护、淘汰落后产能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就开展全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使全市煤炭洗选行业逐步实现布局合理、规模提升、工艺先进、资源综合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彻底改善的目标,为全市经济社会追赶跨越、加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能源支撑。

二、整治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认真实施。  

(二)市场调节,优胜劣汰。对供煤无保障、生产能耗高、经济效益差、市场竞争能力弱的企业,根据市场调节等办法,使其退出洗选行业。

(三)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对不具备合法生产条件和手续的洗选企业,一律关停淘汰;对达到基本条件,但手续、设施不完善的,限期整改并完善相关手续和设施。

(四)关小扶大,做大做强。鼓励大型洗选企业兼并、收购小洗选企业。以技术、管理和装备水平较高,规模较大的企业作为主体,通过充分整合,逐步形成一个法人主体、一套生产系统,并达到专项整治生产规模和工艺要求。

(五)严格准入,提升工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按照《煤炭采选业清洁生产标准》(HJ446-2008),鼓励采用重介及以上洗选工艺,限期逐步淘汰浮选、跳台、风选等洗选工艺。

三、目标任务

根据我市可洗煤炭和市外调入可洗煤总量,按照达州市煤炭洗选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实现总量适中、布局合理、环保达标,确保全市电力、冶金、化工、建材及其他工业用煤和民用煤需求。到十二五末,全市洗选企业总数不得超过30家,其中达县8家、大竹县6家、宣汉县5家、开江县2家、万源市2家、渠县1家、通川区1家,达竹煤电集团公司3家(石板、渡市、中山洗选厂),市属企业2家(恒成能源集团公司炉坪洗选厂、开江翰田坝煤矿洗选厂)。

四、整顿对象

(一)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合法审批手续,无证照擅自开工建设和生产、销售的煤炭洗选企业;

(二)各项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手续不齐全,限期不能完善相关手续、达到整治规范要求的煤炭洗选企业;

(三)破坏区域生态环境,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或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煤炭洗选企业;

(四)规模较小、污染严重、环保设施简陋,环保、安全未达标,且限期未达到整治规范要求的煤炭洗选企业;

(五)没有或缺乏煤炭资源供给,或布局不符合县(市、区)洗选行业布局的煤炭洗选企业;

(六)建设规模和实际产能小于30万吨/年的煤炭洗选企业;

(七)采用浮选、跳台、风选等洗选工艺或使用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设备或产品生产的煤炭洗选企业;

(八)位于依法设立的饮用水资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煤炭洗选企业。

五、整治步骤

全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逐步达到整治规范要求。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和制定工作方案阶段(20118月至201112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本辖区内煤炭洗选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对煤炭洗选行业进行摸底调查,开展甄别评估,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整治原则、目标任务和整顿对象,结合实际,制定上报本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保留、整治和取缔关闭企业名单,做好组织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121月至20142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拟关闭的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关停并转等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143月至20147月)。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逐县(市、区)、逐企业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宣传。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的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及时报道好做法、好经验,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负全面责任。要细化措施、落实责任、派出专人逐乡逐厂抓好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限期完成任务。

(三)做好关停善后工作。对取缔和关闭的企业,有关机构要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及时拆除相关生产设备,清除原料,填平场地,恢复地表植被,达到复垦或其他利用要求。

(四)严格源头把关。所有煤炭洗选项目一律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查(其中:技改项目由经信部门立项审批,新建项目由发改部门立项审批)。新上煤炭洗选项目必须符合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安全、环保、能耗规定并采用重介洗选工艺和技术标准,规模不小于60万吨/年,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备案、核准。20121231日前,暂停审批新上煤炭洗选项目。

(五)强化环境管理。所有煤炭洗选企业,必须全部实现水闭路循环、达到节能减排工艺、煤矸石等副产品有可行利用措施、噪声达标排放,厂区建设按标准配套完善防扬尘、防渗漏、防溢流三防措施,并实现厂区绿化美化。

(六)密切部门配合。各部门要在同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抓好工作落实。

七、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市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经信委主任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达州电业局、市电力集团公司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煤炭洗选行业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政府要求,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限期完成本辖区内煤炭洗选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经信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淘汰落后产能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牵头做好煤炭洗选行业清理整顿日常具体工作,履行洗选技改项目核准职能,对洗选工艺、设备、能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洗选设备和工艺。

环保局: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受理和核查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验收手续,对环保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对环境影响进行跟踪和监管,查处环保违法行为。

发改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新建洗选项目立项备案职能。

国土资源局: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是否具备合法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核查;查处违法用地、占地行为,督促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监察局:负责对各地各部门在煤炭洗选行业清理整顿工作中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住建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镇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核查。

水务局:负责洗选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取水许可审批工作。

安监局:负责监督做好煤炭洗选行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及安全三同时验收。

工商局:负责洗选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变更、注销等准入、退出工作,依法查处煤炭洗选企业的违法经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关闭、取缔非法洗选企业。

达州电业局、达州电力集团公司:负责按照各级政府专项整治的要求,依法开展对取缔关闭、整治、保留煤炭洗选企业的停(供)电工作。

 

 

 

 

○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