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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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7267号)的规定,经市政府2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通川区、达县南外镇每月550元(26.29/日);

达县(南外镇除外)、宣汉县、大竹县、渠县、开江县、万源市每月450元(21.51/日)。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通川区、达县南外镇每小时7.10元;

达县(南外镇除外)宣汉县、大竹县、渠县、开江县、万源市每小时6.00元。

三、执行时间从200821日起执行。

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省属、中央属单位,执行所在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同一用人单位跨不同县、市、区的,除省和中央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分别执行劳动者工作所在县、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