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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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 实 施 意 见

达市府办〔2007〕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川人发〔200752号)精神,为推进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学习、宣传《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促进各地、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确保《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学习贯彻《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理解颁布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处分的专门行政法规,明确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各项纪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进廉洁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建设,是公务员工作法制化的必然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坚持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达州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要切实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来落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科学行政、民主行政和文明行政,努力建设一支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公务员队伍。

二、积极营造学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全面部署,狠抓落实。要把学习《条例》列入本地、本部门今明两年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学习培训计划。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组织公务员系统学习有关行政纪律处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要以召开座谈会、研讨会、专题学习、行政领导班子集中学习、考试、竞赛等方式检验学习效果。使每一个行政机关公务员领会《条例》精神,掌握《条例》内容,自觉遵守《条例》。从今年开始到20087月底前,市、县(市、区)人事局要对公务员进行《条例》轮训,市、县(市、区)监察机关、人事部门的公务员要带头参加学习和培训,并认真组织完成本级机关公务员的轮训任务,保证培训时间,确保培训质量,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奠定基础。同时,将《条例》作为任职培训、初任培训和专门培训的重点内容,培训结果作为公务员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自身情况,加强《条例》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通过单位宣传栏、党政网、局域网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正确掌握制定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条例》的主要内容,为《条例》的深入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以实施《条例》为契机,深入开展清廉从政、服务发展为主要内容的警示教育,有针对性地选择一批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使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促进《条例》的贯彻落实。

三、严格实施行政惩戒

正确实施《条例》,必须严明行政纪律,严惩违纪违法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切实抓好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惩戒工作。要加大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的案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人事权、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谋取私利的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各种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对顶风作案的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切实保障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要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违纪人员作出准确的处分,做到不枉不纵,有错必纠。要依法受理公务员的申诉,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行政机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结合贯彻实施《条例》工作,对处分落实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处分决定,擅自调整或者拖延执行上级机关的处理意见,受处分人员工资、职级、职务调整不到位,在接受调查或者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员被安排提职使用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处分决定没有落实或不完全落实的要督促尽快落实或完全落实。

四、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规定的清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对以往制定发布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与《条例》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200771日以前本市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处分的有关规定,不再适用于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事项。同时,要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验查,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严格依照法定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防止不当行政、违法行政,及时发现和解决贯彻《条例》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法制局适时将对全市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