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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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及比选等交易活动的意见

达市府发〔200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活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和《四川省有形建筑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落实管办分离,建立规范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一个中心城市原则上只建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各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规定和省招监委的要求,决定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立达州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做到开、评标场地规范,管理制度健全,现场监督有序。

(三)在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设立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确保当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设立评标专家抽取终端。

二、规范进场交易范围,杜绝场外交易

(一)全市限额以上的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和水利、交通、国土、电力、林业、农业、信息化等专业工程的代理机构比选、施工、监理、中介服务、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通过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依法招标,进行投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活动。

(二)市本级招标限额以下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活动应在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各县、市、区的比选项目鼓励进入市招标投招交易中心。

(三)经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同意,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国家和省批准项目,直接在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活动,并将结果书面报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存查。

(四)积极倡导和鼓励非国家投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规范运行

(一)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包括项目业主、代理机构、投标企业、监督部门人员均应接受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秩序管理。有关管理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应不断完善软硬件设施,做好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比选)交易的见证服务。对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及中标等交易信息进行全过程记录,按规定向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三)各级发改委、建设、交通、水利、国土、农业、林业、能源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切实加强本行业国家投资项目是否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和报名、资格审查、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等招投标(比选)活动的全过程、实质性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没有进场交易的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得备案,不得办理后续手续。监察部门要加大行政监察力度,对不执行本《意见》,影响恶劣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意见为准。

 

 

 

 

○○七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