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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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救灾工作须知》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规范救灾工作程序,严肃救灾工作纪律,确保救灾工作有序开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救灾工作须知》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七年八月十

 

救灾工作须知

 

一、报灾查灾核灾程序

(一)报灾

1.各乡(镇)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将灾情初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抄报县、市(区)民政局、救灾办。(上报内容:灾情发生时间、种类、地点、初步统计损失情况)若灾害持续,乡镇应在每天8点钟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上述部门速报;乡(镇)政府在灾情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然后向县、市(区)民政部门报送核定报表。

2.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乡镇灾情报告后,立即将灾情上报给市级民政部门。

(二)查灾

1.灾害发生后,乡镇立即组织党政干部深入灾区组织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确保五有(有饭吃、有衣穿、有洁净水喝、有房住、有医疗)、两不(不饿倒、不病倒)。

2.灾情稳定后,各乡(镇)政府应立即组织工作组,深入灾区察看灾情(包括:灾害种类及发生时间、地点、受灾地域、受灾人口、成灾人口、被困人口、转移安置人口、无家可归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伤病人口、倒塌房屋、损坏房屋、损失粮食以及因灾造成的公路、桥梁、学校、塘堰、水库等受损情况)。

3.灾害损失情况在村、组进行公示。

(三)核灾

1.核灾工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国土、水利、交通等相关部门参与。

2.组织工作组,深入灾区根据乡镇上报情况逐一核查。

3.查灾结果分类登记造册,及时汇总上报。

4.各乡镇将核查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建档立卡。

二、救灾款物管理

救灾款的使用范围

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部门帮扶资金视同救灾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其使用范围是:

1.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3.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4.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救灾款的发放   

1.基层收到救灾款物时,不论是发放现金还是发放实物,都要将数额公开。

2.在发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本人签字、公开发放的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救灾款发放使用的重点是重灾区和重灾户,特别是保障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

三、捐赠款物的管理

使用范围

1.救灾捐赠款物要严格按照援助者的意愿,必须坚持专款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除定向捐赠外,其它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

2.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3.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4.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5.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6.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

救灾捐赠款物的发放

1.救灾捐赠款物的发放要做到统筹安排,重点使用,不得平均发放,严禁挪用。

2.要迅速、及时地将救灾捐赠款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克服困难,度过难关。

3.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以及其它营私舞弊问题的发生。

4.所有救灾捐赠款物一律实行无偿发放,严禁变相收费和变卖转卖。

5.对定向捐赠的款物,使用后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

四、灾后重建

1.灾后重建责任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

2.坚持分散为主,集中为辅的原则。

3.乡镇明确灾后重建帮扶责任人和帮扶措施。

4.新建住房要避开灾害易发地,尽量不再复建土坯房。

5.在设计恢复重建房屋结构、建房用材等时,要充分考虑并征求灾民自身的意见。

6.鼓励受灾群众购置农村和场镇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