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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1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200759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罗强             

 

 

○○七年五月三十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明确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条  市长是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市长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委托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法制局局长对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局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办理下列行政复议日常事务:

(一)接待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

(二)接受和审查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三)决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并负责复议案件的全面调查审理;

(四)对中止或终止复议、延长复议期限、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接受、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六)对市政府有权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复议案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八)对行政复议中发现的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代表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建议;

(九)对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代表市政府责令其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

(十)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政府责令其限期履行;

(十一)对申请人或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市政府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代表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十三)办理因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十四)指导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十五)办理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第五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局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报请市长作出决定:

(一)被申请人是由市长或者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作出的;

(三)其他重要复议案件需提请市长决定的。

前款规定的复议案件,市长可委托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与市政府法制局局长共同处理。

第六条  除本规则第条所列事项外,其他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局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后,报请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作出决定。

第七条  中止或终止复议、延长复议期限、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等事项,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后,报请市政府秘书长作出决定。

第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其他复议文书由市政府法制局统一印制,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市政府法制局应于3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要求审查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国务院部门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局以市政府名义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处理;

(二)对市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审查,并自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市政府自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处理;

(三)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规定的审查申请,由市政府法制局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接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负责审查和处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处理的,应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市政府法制局。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局在复议审查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若该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依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若该依据为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规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的,依本规则第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接到市政府法制局依本规则第条第(八)项提出的行政复议建议,应及时研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法制局。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机关和人事、行政监察等部门接到市政府法制局依本规则第条第(十二)项提出的处理建议,应于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市政府法制局。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予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