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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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达州人民政府5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七年四月二十日        

 

达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71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含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达州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按分工组织全市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县(市、区)长按分工对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责任人负责。

第四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四)市委目标办、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对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市安办为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第三章  目标的制定、内容与下达

第五条  目标制定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三)市委、市政府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  目标分类和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两类。

(一)控制目标(70分)。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1.各类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领域)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起数等。

2.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

(二)工作目标(30分)。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和要求。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省挂牌重大安全隐患和市政府公告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完成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部署和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要求。

目标由市安委会制定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分解下达。

第七条  目标分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市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市安办备案。

第八条 目标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原则上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15日前,以专题请示送市安办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安委会下达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二)涉及国家、全省、全市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九条 目标监控。采取点上抽查与面上检查相结合,适时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反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检查与考评。

(一)半年自查。当年7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安办,市安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和检查。

(二)年终考评。次年1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报市安办。同时,抄送市安监局。

次年1月上旬前,市安委会组织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未被抽查单位的自查报告进行集中审查。

市安办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考评情况进行复核,形成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由市安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目标考评计分办法。基本分为100分(控制目标基本分+工作目标基本分),采用倒扣计分法,每项扣分至该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一)控制目标。基本分为70分。

1.县(市、区)人民政府。

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各类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得30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

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地和其他责任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对异地发生的特大事故,按照责任划分,事故主要责任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中实行降档排名。其他责任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扣15分;同等责任时,同等责任方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该项考评均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考核中实行降档排名。

2.市级有关部门。

死亡控制目标。基本分为30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低于市政府下达市属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得30分。其中:各项控制考核指标每突破一项,扣3分。

伤亡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市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目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

重大事故。基本分为15分。

重大事故件数突破前3年平均数的市级有关部门,该项考评扣15分。

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基本分为25分。

发生国务院认定的特别重大事故的市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目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发生省认定的特大事故的市级有关责任部门,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其中,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高危行业监管部门的考核,按照省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考核,突破省政府当年下达控制考核指标的,该项考评不得分,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二)工作目标。基本分为30分。

1.认真贯彻实施《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时传达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会议精神或转发相关文件。(1分)

2.按会议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参会或在分会场参加会议。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书面材料。(1分)

3.主要领导在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有会议纪要或简报。(1分)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与各分管领导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1分)

5.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党委、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及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1分)

6.按照省、市政府和省、市安委会的要求,布置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1分)

7.以县(市、区)政府或市级责任部门名义每年组织至少3次安全生产大检查。(1分)

8.全年工作有安排、有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有主要领导亲自抓、亲自部署。(1分)

9.阶段性工作(元旦、春节、春运、两会、五一节、安全月、国庆节、汛期等)有安排、有针对性,有具体办法和措施,有效果。(2分)

10.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制度并定期公告。省、市、县三级事故隐患整治有计划、有措施,整改资金落实并按要求整治完成。(2分)

11.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度并实施有效监控。(1分)

12.认真开展水陆交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民爆器材、建筑等高危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有具体措施和安排,并有实际效果;(2分)

13.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对省政府要求关闭的煤矿应按时予以关闭;对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要坚决停产整顿,对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加强县级瓦斯远程监测监控系统平台建设,按时完成监控平台建设任务;按规定要求完成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标任务。杜绝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3分)

14.完成辖区内的2000m波形防护栏、带钢筋的防撞墙、减速带任务。(1分)

15.严格按规定实施建设工程三同时制度,其中按规定应作安全预评价的项目,必须经安全预评价验收合格。(1分)

16.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1分)

17.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上报,不谎报,不隐瞒。有关领导按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2分)

18.由县(市、区)负责调查处理的事故,在规定时限内批复结案率达100%,并报市安委会备案。(1分)

19.及时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事故统计月报、年报表,数据准确,条块数据一致。(1分)

20.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安全生产月活动经费落实。本地、本系统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2分)

22.按照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安全生产十、百、千示范工程的通知》(达市府办〔200550号)要求,深化示范乡镇建设,按时完成十、百、千示范工程。积极开展重点监控县摘帽工作,责任落实,经费落实。(1分)

2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安全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人员编制、人员配备能满足工作要求,每年工作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数据统计分析、事故现场摄像等事故调查工具及设备,其中专项经费人平不得低于3万元。(2分)

对没有具体考核指标的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必须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其他扣分项目。

1.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扣10分。

2.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安委会,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通报批评的,每次分别按3分、2分、1分的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3.造成不良影响事件,查有实据的,每发生一件扣1分。

4.被考核地区、部门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目标管理考评得分中扣减5—10分并通报批评。

5. 隐瞒事故的加重处罚。经查实,隐瞒一般事故的扣10分;隐瞒重大以上(含重大)事故的,当年安全生产目标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在市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降低一个考核等次。

(四)加分项目。

1.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特别突出,当年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3分;获得国家部委(不含办公厅、司、局)和省委、省政府(含省安委会)表彰的加2分;获得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1分;获得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1分,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表扬的,一次加0.5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8分。

2.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推广的,加2分;被省政府或省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1分;被市政府或市安委会认可推广的,加0.5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

3.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连续3年下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加3分;连续3年未发生特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加3分。

4.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成绩显著,被中央和省级主要报刊、电视台宣传报道采用,每刊登(播送)1条信息,中央级加1分,省级加0.5分;被省政府《政府工作通报》、《政务参阅》或省安委会《安全生产简报》采用,每1条加0.5分或0.3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本项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考核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且无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为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其中,完成目标的县(市、区)考核得分在100分以上(含100分)、市级有关部门考核得分排名前20名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其他为安全生产工作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或有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为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单位。

考核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在通知被考核单位的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和市人事局。

第十三条 表彰。市安委会依据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对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予以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惩处。

(一)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其中,发生特大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二)连续两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三)连续3年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由市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安办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安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