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主管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
委印单位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出版 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
总 编 辑 朱清华
责任编辑 赵季平
编 辑 罗旭玲
地 址 达州市通川区永兴路2号
电 话 0818-2101939
邮 编 635000

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112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七年十六

 

 

达州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优化投资结构,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建设项目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市级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和专项资金(含上级补助专项资金);

(三)政府及各部门利用国债补助和转贷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向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融资资金;

(六)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八)以政府资源或资产对外合作的项目;

(九)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资源合作、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领导小组,对重大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集体决策。

 

第二章  投资项目审批的决策程序及管理权限

第五条  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由申报单位提出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等资料交市发改委审查,征求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或转报。争取国家、省投资项目,在可研批复时,市发改委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上报。

第六条  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权限审定:

(一)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副市长和负责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副市长、负责财政工作的副市长和市长审批;

(三)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决策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常务会审批;

(四)超过市级权限范围的项目,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国家审批。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按以上程序审定后,市级各有关部门负责相应职能管理工作:

(一)市发改委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投资计划和概算的审批,招标方案、比选方案的核准、备案,监督检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包括对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用款计划、竣工决(结)算的评审批复等。

(三)市规划和建设、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按项目性质分别组织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立项等相关批复下达的建设规模、内容、概算完成限额设计,并通过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审查,予以备案。

(四)市监察局、市稽查办对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竣工决算进行监督。

(六)国土、环保、安监、农业、卫生、国资监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预算管理

第八条  建立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库,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储备。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已获批准的项目,方可作为新开工项目纳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年度投资计划由业主单位(或主管部门)在每年的10月份提出申请,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审定,提出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第十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规划建设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应当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项目建设性质提出相应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出具资金来源的评估报告,以及市财政局审查的其他资金来源证明。未落实或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控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编制按财政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执行,并报市财政局按程序进行投资评审,审核认可后的控制预算,由市财政局下达给相关部门或业主单位。

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预算安排

纳入政府性投资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年初应将本年投资预算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投资及建设资金来源和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对确需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意见按程序报批。年初未经批准纳入财政性投资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批准开工。确需开工,当年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可追加预算。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调整

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项目(含联合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安排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业主提出报告,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审查提出意见,按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审定权限分工进行审批。

工程实施中凡未经上述审定程序增加投资,工程结算审查中概不认可。

 

第四章  投资项目招标和质检监理

第十五条 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国家投资项目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实行招标或比选确定中标(中选)单位。

第十六条 所有工程类政府性投资项目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建设单位在编制的招标文件中涉及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工程价款结算、合同拟签主要条款等内容,必须先报市财政局审查后方能确定。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及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均应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单位参与监督。

第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二)市财政局的预算控制价批复文件。

(三)市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四)符合国家发改委关于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九项规定。

第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工程监理

(一)监理单位要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认真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保证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计量客观真实,并结合项目实施提出节省投资的合理建议。

(二)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工程监理人员。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或工程计量不实的工程不得签认,同时应责令其返工或更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

(三)大中型政府性工程,财政部门要派驻2名以上现场稽查员加强监督。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及财务归口市财政局管理。财政性投资资金必须纳入财政基建专户,通过专户拨出,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分期拨付。项目业主根据工程预算、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分次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拨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凡多元化投资项目,市财政拨款将视项目其他资金的到位情况,同比例拨付。其他资金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的,财政部门可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配合施工单位做好民工工资的发放工作。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须施工单位出具是否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说明,凡有拖欠民工工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拨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须委托建设单位代付民工工资,在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后,建设单位方能拨付剩余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或建设单位有权暂停、拒拨和追回已拨工程资金。

1.建设项目应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

2.工程监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

3.工程计量不实或尚在核实中的工程资金。

4.建设单位擅自增加投资预算的。

5.建设单位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和公益性项目未经有关部门确认擅自变更计量单价的。

6.工程施工合同及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中资金支付办法未经市财政局审核的。

7.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的。

8.施工计量标段划分及建设内容不清,建设单位、市财政局认为需要查实的。

9.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的。

10.不具备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11.设备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的。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决(结)算审查及批复

(一)市财政局对经过法定程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组织进行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查。

(二)除国家、省直接管理的项目外,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结)算由市财政局委托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审查并做出结论,竣工决(结)算批复由市财政局负责。

(三)建设工程结余资金的处理。全额财政性投资的工程建设结余资金退回市财政局,拼盘投资工程建设结余资金按出资比例或协议比例退回市财政局。

(四)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核应提供下列资料:

1.送审报告。

2.市发改委的立项批复,开工报告,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图、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3.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经发包和承包双方签章的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会议纪要。

4.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费等资料。

5.经发、承包双方工地现场代表、监理及市财政局现场监管人员签字的施工签证及隐蔽工程技术资料。

6.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预算书、工程监理报告和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纪要,工程决(结)算书。

7.有关材料设备供应情况证明文件,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记录以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

(五)市财政局、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应按规定预留投资总额5%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再清算。为保证资金安全,避免施工单位虚报工程进度套取工程资金,建设单位日常工程拨款进度应控制在80%以内,工程竣工决(结)算审查后可付至90%95%

(六)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应以市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结)算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后,市审计局对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各种资产移交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或项目业主委托的中介机构在项目评估、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估等环节中弄虚作假或严重失实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程序操作,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4年出台的《达州市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达市府发〔20041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