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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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 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办〔2007〕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意见》(川办函2006149号)和四川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教督20062号)要求,从2006年开始,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加强教育行政监督,促进县(市、区)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加快区域教育事业发展,推进政府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巩固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区域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其他各类学校教育的整体协调发展,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的高度来重视此项工作。

二、督导评估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三、督导评估内容: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为切实履行教育工作的领导职责、深化教育改革与发展、加大经费投入与管理、积极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育管理等六个方面。

四、督导评估办法:我市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按照省统一规划部署,采取各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对照《督导评估细则》进行自我评估,市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组织复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任期内接受一次省级督导评估。

各(市、区)在每年的10月底前都应按照《四川省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细则》(试行)进行自查自评、自我打分,并将自评报告报市政府及市政府教育督导团。

市政府教育督导团每年11月至12月上旬组织督导评估组进行复查,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复查报告和等级评定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并将督导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和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当年纳入省评估规划的县(市、区)在市级复查评估的基础上,积极做好迎接省级督导评估的准备工作。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教育工作发展目标,对照《四川省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细则》(试行),组织教育、计划、财政、人事、教育督导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提出本级政府落实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

六、督导评估等级的评定和使用。督导评估结果将列入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考核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对获得优秀等级的县(市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