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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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七年三月二日

 

 

达州市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粮食市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群众的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为保证特殊情况下的粮食(含成品粮、食油,下同)有效供应,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确保我市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应急预案》、《达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达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在市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粮食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同时指导县级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相关工作。

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市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挡、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第三条  本市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市、县两级分级负责制。市、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

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粮食局的建议或粮食应急的需要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第五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主要职责

(一)组成人员

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长:市政府联系粮食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达州火车站、市电力公司、市农发行的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粮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从市粮食局和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二)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市级粮食应急工作。

2.负责市级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

3.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负责发布相关的重要新闻信息。

4.审议批准市粮食应急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

5.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6.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

7.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监管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级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的投资保障,参与市级粮食应急的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的犯罪活动。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应急救济款、物的发放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及时拨付实施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相关费用。

市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协调安排必要运力。

市农业局:负责根据生产及市场需求采取有利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市粮食局:负责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监测、收集、分析粮食市场信息;向市人民政府建议启动预案;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后的粮源、粮食加工、调运和供应;指定全市应急粮食加工、储运、供应企业;负责市、县储备粮的管理以及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依法加强并指导全市粮食应急措施的监督检查。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市卫生局:负责疫情的通报和预防、控制等措施的具体实施。

市工商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打击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期间粮食经营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和无(证)照经营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市质监局:负责对应急粮食加工环节的粮食质量监管,确保供应粮食质量。

达州火车站: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运力调度和安排应急粮食的运输。

市电业公司: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安排电力调度,落实应急粮食的加工用电。

市农发行:负责落实实施粮食应急的粮食采购、加工、调拨、供应所需资金贷款。

第七条  粮食应急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响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市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启动工作;

2.根据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综合粮食应急的相关信息,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的各项开支,提出对实施本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5.完成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粮食应急保障

 

第八条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市、县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和应对能力。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后,调控粮食市场的粮源主要为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粮权范围的储备粮食。

第九条  本市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市粮食局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市粮食局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本市内一些交通便利、具备相应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食加工企业,作为政府定点应急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市粮食局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市粮食局根据市、县粮食储备、定点加工企业设施和供应网点布局,整合社会资源,按合理流向规划确定应急粮食运输路线、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存放和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

第十三条  市、县粮食局与指定的应急粮食加工、储存、供应企业签订《粮食应急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储存、供应企业必须服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

 

第四章  预警、预案启动及终止

 

第十五条  建立覆盖全市的信息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各县也应建立相应的市场信息监测网络,随时了解和掌握粮食市场行情,及时发出粮食预警信息。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市粮食局、市物价局按时收集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全市粮食市场价格情况。特殊时期,要加大价格监测力度,实行价格信息日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同时报告省粮食局、省物价局。

(一)发生洪水、地震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三)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十八条  市粮食局在出现市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报请市政府启动预案。市政府接到市粮食局的报告后,经确认后决定启动粮食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根据市政府的决定,下达应急指令,本市进入粮食应急状态。

第二十条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五章   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启动预案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或电视、广播讲话,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应急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

第二十二条  动用市、县储备粮食调控市场。

(一)动用县级储备粮食保障市场粮食供应。

(二)动用县级储备粮食后,仍不能平抑市场粮价,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储备粮食。

第二十三条  市、县两级储备粮食抛售完毕后,仍不能平抑市场粮价,应扩大市场粮食投放量,增大粮食供应。

(一)经市政府批准,动用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商品库存粮食,投放市场。

(二)应急粮食储存企业,通过外地市场采购粮食,增加粮源。

(三)向省政府报告,请求动用省级储备粮食,保障供应。

(四)动用全社会粮食经营者的粮食。

第二十四条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秩序。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五条  粮食应急状态动用的各级储备粮食,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农发行按原计划规模,责成储备粮承储企业在半年内及时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粮食应急预案动用的市、县储备粮食发生的价差、利息和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审核,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及时进行清算。

第二十七条  对应急粮食定点加工、供应、储运企业组织加工、供应、运输粮食,发生的价差损失、费用及合理利润,按照事权责任进行清算补偿。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参加应急工作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个人,由市粮食局会同市人事局给予表彰。

(一) 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 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实施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四)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县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预案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