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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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 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206号)转发你们,结合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00年我市开始实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以来,到目前为止,全市4个县(市、区)开征了污水处理费,这对于加快全市污水处理施建设,促进环境治理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县(市、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比例不高,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偏低,实收率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全市环境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对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积极稳妥地把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工作推向深入。

二、加强成本监审,完善污水处理成本核算和约束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凡已开工建设、已批准立项建设污水处理施的县(市、区),应按照省上的规定开征污水处理费;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应根据省上确定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标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污水处理施的建设和运行。各地应统筹考虑上、下水成本,合理安排水价结构,优先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

三、完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和监督机制。各地和市、县(市、区)物价、发展改革、环保、建设等部门应协调配合,强化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只收费不处理或全面收费部分处理情况发生。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对开征3年后仍未建成运行的,应立即停止收费,并查找原因,研究办法,使污水处理设施尽快建成运行。

    加大对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达州市城区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由达州市环保局负责征收。其余县(市、区)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部门(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七年一月十一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市

污水处理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6206号

○○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意见

省物价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建设厅   省环保局

 

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5257号)以及《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川办发〔200524号)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993年以来,我省开始实行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到目前为止,全省21个市(州)中心城市和30余个县(市、区)开征了污水处理费,这对于加快我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污水处理企业产业化、市场化运营,促进环境治理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县(市、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比例不高、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收费标准普遍偏低,污水处理费实收率不到位,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成本控制差等问题已经影响到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影响了我省环境治理工作的全面推进,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将制约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突出重点,统筹协调,积极稳妥地把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工作推向深入。

二、加强成本监审,完善污水处理成本核算机制

核定污水处理成本是准确制订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重要前提和依据,也是我省推行污水处理费征管方式改革由政府监管部门向污水处理企业划拨污水处理费的必要条件。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成本的监审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和约束机制。核定污水处理成本时要严格控制污水处理工艺设施和主干管及必要辅助设施的成本费用,不考虑除此以外其他设施的成本。同时不论经营主体的性质,国家无偿投入的资金和在建期间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均不计入财务费用,不计提资金利息和利润。

三、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

按照《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根据补偿收集、运行成本及合理盈利的原则,同时考虑当地实际和经济承受能力核定。污水处理设施已经运行或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未达到上述原则要求核定水平的,要按照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要求尽快调整标准,力争运行3年内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受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限制,短期内不能达到保本微利水平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结合运行成本制订最低收费标准。最低收费标准综合平均水平原则上三江流域(岷江、沱江、嘉陵江)的市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市可以在0.80/立方米以上安排,其余市(州)、县(市、区)可以在0.60/立方米以上安排。

凡已开工建设、已批准立项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市(州)、县(市、区),要限期在200612月底以前开征污水处理费。其在建期间综合平均收费水平原则上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市不得低于0.40/立方米,县(市、区)不得低于0.30/立方米。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四、合理安排水价结构,优先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目前我省一些地言由于自来水价格偏高,致使污水处理费调整的空间有限;一些地方担心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价格争空间,开征或调整污水处理进展较慢。对此,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水价改革的统一部署在水价中统筹考虑上、下水成本,合理安排水价结构。研究制订供水价格时应重点保证污水处理费调整或开征。未达到最低收费标准或保本微利水平的,要优先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调价方案颁布前要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加强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各方的理解和支持。调价方案对困难群众影响较大的,要采取相应的减免优抚政策,避免引起大的社会震动。

五、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和监督机制

各地要按照谁污染、谁付费和公平负担的原则认真研究细化污水处理分类、分档计价的原则和办法。深入研究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政策措施。各地物价、发展改革、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污水处理收费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只收费不处理或全面收费部分处理情况的发生,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污水处理费;对开征3年后仍未建成运行的,应立即停止收费并会同相关部门查找原因,研究办法,使污水处理设施尽快建成运行。

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必须开征污水处理费并由当地人民政府明确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部门(企业),加大征收力度。

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将对全省污水处理收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国家和省关于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