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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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 通 知

达市府发〔2005〕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吸取广东汕头华南宾馆6.10”特大火灾事故和四川省泸州市“8.4”、“8.29”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改善我市消防安全环境,努力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近年来,全市开展了多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查处了一大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督促整改了一大批火灾隐患,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全市消防安全形势仍然严峻,一是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突出,尚未根本消除火灾隐患;二是有的城镇及单位抗御火灾的能力差,消防基础设施薄弱,“欠帐”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三是一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责任主体意识不强,未能有效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管理机制;四是部分群众消防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差,城乡居民住宅火灾时有发生。因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本着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和行业系统的主管作用,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进一步加强“三种能力”(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的能力、有效扑救初期火灾的能力、迅速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的能力)建设,切实整治火灾隐患,依法从严查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此次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邓宏志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谯学伟、市公安局局长魏常平、市安监局局长何洪波为副组长,市经委、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旅游局、达州日报社、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城管联合执法支队负责人为成员的达州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指挥、协调、督促全市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张清伦同志兼任,具体负责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日常事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隐患排查工作。

三、工作范围及内容

(一)城镇消防基础设施

1、是否按照《城镇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划、修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

2、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车辆和器材装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3、公共消火栓安装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是否有消防车取水源;

4、消防车道是否被占用或封堵,是否畅通。

(二)人员密集场所

范围: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医院、学校、图书馆、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客运车站(码头)、劳动密集型企业。

内容:

1.是否存在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等问题。

2.是否存在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等问题。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被遮挡、覆盖;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存在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等问题。

5.是否存在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问题

6.在人员密集场所是否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7.是否存在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是否完好有效。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是否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是否清除防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是否配置消防器材、是否安排专人监护;是否存在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的问题。

10.是否存在在建筑物周围搭建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棚、房等

(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1.是否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是否影响公共安全

2城镇燃气的气源厂、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3.是否存在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问题。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影响防火灭火功能。

(四)城镇街道、社区

1、是否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工作制度,是否建立由居委会主任担任组长的消防安全工作小组;

2、是否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器材装备和训练是否落实;

3、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订立居民防火公约;

4、是否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是否有记录;

5、城镇社区是否建有公共消火栓,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五)农村场镇街道、村民住宅

1、是否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工作制度,是否建立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组长的消防安全工作组;

2、场镇街道是否建有公共消火栓或消防水池,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3、不通消防车的场镇街道,是否建有消防水池,是否配备手抬机动消防泵;

4场镇街道和十户以上大院是否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器材装备和训练是否落实;

5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检查,并订立村民防火公约。

四、工作职责及分工

(一)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当地规划和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二)宾馆、饭店、旅店及旅游景区由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商场、集贸市场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体育场馆、健身中心由市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图书馆、纪念堂及陈列馆由市文化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医院由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

(七)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由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

(八)养老院、孤儿院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客运车站、码头由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劳动密集型企业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城镇街道消防通道、防火间距被堵塞、占用,由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二)建筑物周围设置大型广告牌、灯箱等不利于消防车灭火救人、影响火灾扑救作业的,由市城管联合执法支队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由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四)城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有关消防工作,由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十五)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各公安派出所依法对辖区单位、个体工商户、街道、社区的消防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工作步骤及要求

(一)1010日至1020日为单位自查整改阶段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达市府办〔200477号)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各单位对照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属于立即改正的,必须立即改正;属于限期改正的,必须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间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单位未依法履行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职责,发生火灾事故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在自查整改结束后,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后),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1021日至1031日为联合检查阶段

由各级公安、安监、消防、商务、文化、教育、卫生、建设、经委、交通、工商、广播电视、民政、城管等职能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分级实施”的原则对辖区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抽查。

(三)111日至1120日为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阶段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掌握本地区本行业的消防安全情况,切实做到“四清、三掌握”:即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做到隐患数量清、整改期限清、整改措施清、整改结果清;切实掌握本地区重点行业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掌握行业和系统主管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责任的情况。各地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要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对复查中发现单位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单位自查整改汇总情况和部门复查情况报当地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1121日至1210日为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阶段

各级领导小组在分析、研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和无主管部门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后,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部门和单位,应责令重新开展自查、复查并上报情况。同时,组织各有关部门对上报已整改火灾隐患单位的落实情况再进行检查,确保落实;对上报未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要逐一检查,依法责令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不能保障消防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实无力解决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五)1211日至1220日为挂牌督办阶段

经市、县(市、区)领导小组批准后,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公安消防部门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与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层层签订督促整改责任书,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督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和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六)1221日至1231日为总结阶段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搞好总结,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研究火灾隐患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每一个阶段结束,各地要及时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提出下一阶段任务。及时总结好的作法和经验,不断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工作,切实建立起消防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

各地各部门1120日前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阶段性情况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30日前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整体情况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并将《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上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

 

 

 

 

 

○○五年十月一日

附件

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

(共2页 第1页)

 位 名 称

 

单位

印鉴

 

      

 

使用性质

1、 影剧院、礼堂

4、 舞厅、卡拉OK

7、 桑拿浴室

10、饭店、餐厅

13、托儿所、幼儿园

16劳动密集型企业车间、宿舍

2、 夜总会

5、 游艺厅

8、 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11、商场、超市、室内市场

14、养老院、疗养院

17、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3、 网吧

6、 保龄球馆

9、 旅馆、宾馆

12、学校

15、医院

 

易燃易爆

化学物品生

产、储存、

经营场所

18、甲、乙类厂房

19、甲、乙类库房

20、加油、气站

21、甲、乙类油、气罐站

22、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

场所

消防安全责任人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消防安全管理人

(主管消防安全

工作的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按照《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要求,本单位已组织人员对火灾隐患进行了全面排查和整改,现承诺以下内容填写属实,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责任人)

1

经排

查发

现并

己整

改的

火灾

隐患

部 位

隐 患 情 况

       

 

 

 

 

 

 

 

 

 

 

 

 


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

(共2页 第2页)

2

 

 

部 位

隐 患 情 况

未整改原因、目前采取的措施和

   

责任人

 

 

 

 

 

 

 

 

 

 

 

 

 

 

 

 

 

 

 

 

 

 

 

 

 

 

 

 

 

 

 

 

 

 

 

 

 

 

 

 

 

 

 

 

 

需要

说明

的情

 

注:此表一式叁份,填报单位存档一份,报行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