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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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严肃纪律规范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 安全运行的通知》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5〕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近日,省政府下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肃纪律规范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的通知》(川府发内部明电〔20051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是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唯一的决策机构,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负全面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按照法定的职责,认真负起决策和管理的责任。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力导致住房公积金出现风险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公积金中心内部控制,切实防范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市政府依法设立并直属市政府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隶属于公积金中心的基层管理部。公积金中心要全面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范、财务会计制度、帐户管理制度、科技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基层管理部监督制度、岗位职责及人员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了加强公积金中心内部财务监督检查,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考察,在公积金中心设置总稽核一名,总稽核对市政府负责,定期向市政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积金中心要严格执行“四不准”原则,即:不准挪用住房公积金,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除按规定购买国债之外的其他投资业务,不准提供任何担保。如有违反,先停止公积金中心主任职务,后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积金中心主任提出年度考核办法,并将考核情况及时通报省建设厅。

三、严肃纪律,落实责任,全面清理回收违规借贷的公积金

截止目前,我市达县政府、通川区政府、大竹县政府和市投资公司、市中心血站、市公路局、市交通局、市委办公室、原市体改办等单位均拖欠违规借贷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拖欠时间普遍长达三年之久。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今年年底内必须毫无条件的全部归还,有关县(区)政府和市级有关单位务必采取措施,组织资金,落实责任,力争在1215日前将借贷资金归还到位。到期仍不归还的,市政府将责成纪检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其余没有发生违规借贷公积金行为的县(市)和部门,要引以为戒,决不允许发生新的违规借贷和挪用行为,凡有新发生上述行为的,对审批人一律先撤职后查处。

四、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建立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的长效机制

我市各县(市、区)原公积金管理机构至今未与市公积金中心办理交接手续,为落实省政府关于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限期于20051030日前结束的指示,市上立即成立由政府办公室,房改办(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审计局、人事局(编办)、监察局、公积金中心、人行等部门组成的“县级住房公积金机构移交监交小组”,集中时间,突击办理各县机构交接工作,此项工作限期于今年1020日前全面结束。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本着识大体、顾大局的原则,积极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市编办要按照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后的实有人数重新核定公积金中心事业编制。原在财政专户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在这次机构交接中一并纳入公积金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全市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到位后,市政府将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管,定期组织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设、房改、财政、银行、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

 

 

 

 

 

○○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