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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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5〕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省政府18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51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确保《办法》在我市全面贯彻落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办法》的宣传工作

《办法》对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做了具体的规定,它的发布实施,是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计生工作思路和方法根本转变、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办法》发布实施的重大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办法》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当前,要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宣传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广泛深入宣传《办法》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使之家喻户晓,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知情权,增强执行政策的透明度。

二、严格政策,全面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凡户籍在达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公民,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和优待。其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下列途径发放: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

(二)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三)夫妻双方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无用工单位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

(四)以上三种情况以外的夫妻,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三、落实预算,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

从今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按《办法》规定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

按照上年度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人数,除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总体按人均不低于5元的标准安排补助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总体按人均10元的标准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补足。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项经费实行财政专帐管理、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全额进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专帐,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省上的规定制定。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不得冲抵国家和省、市规定应落实的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四、严肃纪律,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落实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都必须严格执行并兑现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如期兑现奖励政策规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奖励金的发放形式和渠道以县为单位统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虚报、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私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凡虚报、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私分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一经查实,必须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财政、监察、审计、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五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