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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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 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规定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年五月二十日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

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川府发〔2002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近几年的办理工作实际,现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意见(简称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指导思想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负责地办理好每件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积极抓好办复质量和落实工作,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范围

(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及会后提出的有关本级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本级政协委员在政协全委会期间及会后提出的有关本级政府职权范围的提案。

(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依法视察政府工作中提出的属于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书面建议、提案。

(三)上级政府交办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

三、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市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负有承办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一)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

(二)承办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同级政协的建议案和委员提案。

(三)政府办公室除直接承办部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外,要督促、检查和指导各承办部门的办理工作,做好重要建议、提案的查办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四、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原则

(一)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办理涉及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办理涉及本系统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

(二)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的原则。凡是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集中力量及时研究解决;因财力、物力等客观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纳入工作计划,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超出政策规定和职权范围而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耐心向代表、委员如实说明情况,解释清楚,取得谅解。

(三)坚持为人民办实事,关心群众疾苦的原则。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承办部门要把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努力办好群众迫切关心、普遍受益的事情,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四)坚持认真负责,讲究时限的原则。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要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不管所提问题解决与否或解决程度如何,都要向代表、委员作出认真负责的书面答复,以便代表、委员向群众作好宣传解释工作。办复的法定时限,一般情况下,要于接到建议、提案的三个月内处理函复完毕。对那些涉及面较广、难度较大的建议、提案,最迟于六个月内办结。如在规定时间内尚未办理完毕,要先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待处理完毕后再作正式答复。

五、办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程序

(一)交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和本级政协全委会提出的委员提案,由本级政府委托政府办公室邀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联合交办。交办的建议、提案,应力求及时、准确。交办的形式,可召开会议进行集中交办,也可书面通知交办。如有交办不恰当的,承办单位可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意见,退回交办部门重新审定。

下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不往上级交办。若确需上级部门解决的问题,应由本级政府主管部门向上一级政府主管部门书面请示,再将办理情况向代表、委员作出答复。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收到交办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后,应按以下规定做好承办工作。

1.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填写承办单位,履行交接手续。

2.提出拟办意见和办理时限,送主管领导审批。

3.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办部门协同,共商解决办法,由主办部门统一负责拟出答复意见函复代表或委员。

(三)催办。交办单位要与承办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逐级催办。各承办部门内部也要健全催办制度,争取提前完成办复任务。

(四)审查。各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要逐件检查原件内容,起草办理情况报告或复函,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稿,送分管领导审定签发。分管领导在审定时,应认真核查,严格把好政策、法规、文字关。对一些重大问题,领导同志要亲自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五)答复。各承办部门应按规定的格式、份数和以下方法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有关部门和交办单位。

1.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交涉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县、市、区政府提出书面办理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转省政府办公厅答复。

2.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交涉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县、市、区政府提出书面办理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室转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答复。

3.市人大代表建议答复函,在主送代表的同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人大有关工作委员会;市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函,在主送委员的同时,抄送市政协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和市政协有关工作机构;并分别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4.县、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函复格式和抄送单位,参考市级部门执行。

5.答复一律以函件形式回复,内容要完整,用语要准确,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按规定的格式编号打印,加盖公章后发出,并在文头右上角标明办理结果标号。即“A”表示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表示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表示所提问题受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暂时不能解决;“D”表示所提问题留作工作参考。同时,在答复函件末尾要标明本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6.为了充分听取代表和委员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各承办单位在向代表和委员寄送答复函件的同时,要寄送《征求意见表》,有条件的可向代表和委员寄去回复的邮票。

7.代表和委员对答复表示不满意的问题,承办单位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需重新办理的要重办,并再次用函件答复。

(六)查办。各级政府办公室和各承办单位都要认真抓好查办工作。查办的内容:一是领导指示和协调处理的问题的落实情况;二是应该解决也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三是暂不具备条件解决、但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是否作了认真负责、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明。查办的方法:一是由各承办单位组织自查,上报落实情况;二是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会同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联合查办;三是邀请代表、委员座谈了解落实情况。

(七)总结。各级政府和各承办单位每年办结后,都要对全年办理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总结。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在五件以上的单位,全部办结后要向交办机关写出简要的书面总结报告。各级政府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的情况,要按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认真汇报办理情况。建议和提案的原件及答复意见稿等有关材料,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六、办理制度

(一)责任制度。各承办单位要坚持领导把关、承办机构责任人负责、工作人员具体承办的工作责任制度。对重要建议和提案,领导同志必须亲自处理,切实保证办理质量。

(二)调查制度。各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提出的重要问题,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待弄清情况后,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办理答复。

(三)联系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中,应坚持与代表、委员之间的联系,可采取电话、走访、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共同商量解决方法。

(四)考核奖励制度。交办单位对各承办单位的办复进度和办理质量要半年通报一次。市政府将定期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对办理质量差,重视程度不够,引起代表或委员不满意,造成不好影响的,市政府将通报批评,或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各承办单位办理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以督促承办单位按时限规定完成办理任务,提高办理质量。

本规定自200561日起执行。2001年市政府制定的《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随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