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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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5〕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年)》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达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

 

20042008年)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的要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1.指导思想。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2.基本原则。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3.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二、五年目标

4.按照《纲要》规定的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的要求,达州市力争经过五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初步实现以下八项目标:

1)政府从全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从管制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高,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2)基本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基本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初步到位。

3)市和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间职权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同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职权划分明晰,职能配置合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初步形成。

4)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初步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能够较快得到反映。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制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行政管理基本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

5)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

6)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和机制基本建立。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落实,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7)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基本建立,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政府应对突发事件风险的能力增强。

8)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市民对政府诚信的满意度显提高。

三、转变政府职能

5.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转变政府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方式,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门利益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初步建设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强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建设,引导和规范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6.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清理精简行政许可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要加快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步伐,优化和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审批责任。积极探索利用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探索行政审批取消后的监管方式。实施涉及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等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作出决定。

7.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要进一步巩固政务公开成果,加快政公开法制化建设,保障政务公开规范运行。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如实公开。要完善和整合信息公开渠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逐步扩大网上办公范围,尽快实现政府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8.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政府及其部门服务承诺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承诺措施;政府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加强政府采购、行政合同、政府承诺等方面的信用建设。

9.建立健全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

10.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以建立公共财政体制为目标,实行部门(包括司法机关)综合预算管理,加强财政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定期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进行清理和规范,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项附加以及国有资源出让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严禁以收定支或收支挂钩。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制度。行政经费和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综合预算予以保障,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四、规范行政行为

11.依法界定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管理权力。要按照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实施情况的需要,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

12.推进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全市各级政府应当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以及机构改革的新变化,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及时调整政府职责、设置组织机构、确定人员编制。依法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建立政府所属部门职能争议的协调机制,减少行政机关的职能交叉和重叠。

13.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各级政府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和完善政府内部的决策规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不断完善行政决策程序,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行政决策公布施行前应当经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论证。建立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14.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增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公民的意见。政府及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本单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规定报请相关部门备案。

15.完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清理制度。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规范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上位法对原有法律规范作出重大调整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上位法施行前进行修订。

16.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合理分配和布局行政执法权限和资源,积极探索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制度,探索决定和执行相分离制度。

17.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严格履行告知义务、说明理由义务。建立和完善执法信息公开制度。规范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取证规则。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逐步将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听证范围。要下大力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18.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查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案卷文书的核查指导。

19.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要按照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实施情况的需要,定期清理并公告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规范行政执法委托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统一培训、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的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巩固行政执法队伍教育管理的成果,继续抓好五项制度十不准的落实。

20.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严格依法界定执法主体和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逐步推广行政执法人员计分管理制度。

五、建立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21.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食品安全、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22.积极探索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新路子。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积极开展依法调处民事纠纷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支持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积极探索在各类事业单位、各类协会、规划区等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23.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亲民化建设。充分发挥信访的沟通、咨询、指导、劝戒、协调、服务、投诉和解决一般争议等职能。建立信访反馈与研究政策联动机制。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探索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措施。

六、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2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及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司法监督。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及其法定代表人应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25.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积极探索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的新方式、新举措。落实和完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审理制度,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审理简易程序。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素质。各级政府复议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复议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

26.创新层级监督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执法督查、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强化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要积极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政府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

27.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费用依法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严格依法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28.加强专门监管,强化社会监管。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独立开展专门监察并与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专门监督。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积极拓宽监督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七、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29.建立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并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法活动。各级行政机关每年举办2次以上法律知识培训讲座。人事、法制、司法单位应当定期举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知识培训班,县处级干部每3年至少接受一次专门培训,科级干部每2年接受一次,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通过学法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保证至少有40学时的依法行政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时间。人事部门应把依法行政知识列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

30.建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要完善政府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把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由政府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和县(市、区)人事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进行依法行政能力考试,并作为干部晋升的重要依据。

31.积极营造全社会遵守法、依法维权和良好环境。要采取开辟专栏、学习辅导、专家访谈、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权,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保障措施

32.加强领导。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各级、各部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建立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司法局、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局等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调查研究制定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意见,协调、督促、指导全市落实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完成好所承担的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应建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

33.科学规划。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做到五年有规划、年度有安排,将《纲要》的规定落到实处。

34.分步实施。《五年规划》总体上按三个阶段实施,即:20042005年上半年为准备规划阶段,重点是制订规划、宣传发动等2005下半年2007年为全面实施阶段,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按照《纲要》的规定内容,结合各自的《五年规划》及年度安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2008年为验收总结阶段,重点是对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完善各种制度,接受省政府的核查验收,并着手制定第二个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五年规划。

35.深入宣传。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要抓紧制订宣传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把思想统一到《纲要》的精神上来。要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方式,不断加深对《纲要》和《五年规划》的理解,提高认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学习、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

36.定期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市政府每年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和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报告。对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党委、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依法行政方面的批评、意见应当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

37.加强督查。每年年底,市政府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全面了解情况与查找问题相结合,以查找问题为主的管查方式,对全市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由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有关人士、群众代表参加。

38.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政府法制工作队伍,协助同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创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专业人才,把政府法制工作经费和依法行政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大力推进政府法制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为贯彻执行《纲要》和《五年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