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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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狂犬病防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05〕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去冬今春以来,我市部分县出现了狂犬病发生和死亡,引起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对狂犬病防制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和更高要求,市政府印发了《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狂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清形势,加强领导,增强狂犬病防制工作的责任感

2004年10月以来,全市先后在渠县的涌兴、贵福、千佛、青神;达县的香隆、石梯、沿河等乡镇发生狂犬病病人死亡,狂犬病疫情严重,已严重威胁着全市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防制形势十分严峻。面对严峻形势,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大发展目标”和“构建和谐达州”的发展思路,认真贯彻国家、省、市狂犬病防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议、文件精神,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使狂犬病防制工作严格按照“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科学防制、社会监督”的基本方针,全面落实“管、免、测、灭”犬综合防制措施,提高犬只的免疫率、拴(圈)养率、进一步加大对敞放犬、野犬的捕杀力度,犬伤患者伤口正确处理和全程免疫接种率达100%。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的必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切实增强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健全狂防机构,制定狂防规划,保障狂防工作实效

狂犬病防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不断健全狂犬病防制组织机构,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负责,保障防制工作经费,确保狂犬病防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县两级狂防机构要结合全市和县(市、区)狂犬病防制工作的实际,认真开展调查研究,立足长远,制定狂犬病防制工作规划,明确各阶段狂犬病防制工作重点和任务,确保以更加科学的防制理念推进狂防工作。各级狂防机构和成员部门,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务求实效。要把狂犬病防制工作任务落实到乡(镇)、村社、机关、企事业、社区等各单位,建立狂犬病防制工作限时定期报告(汇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狂犬病防制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及时针对狂犬病防制新情况,解决狂犬病防制新问题,逐步探索制定狂犬病防制成效的综合评估体系,并纳入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城(镇)综合管理和爱国卫生工作等的检查内容一并考核,使之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做到“领导、机构、规划、措施、经费”五落实,保证狂防工作取得实效。

三、狂犬病防制工作的任务要求

1、总体目标任务。为使全市狂犬病得到有效控制。对狂犬病防制开展突击活动,每年的突击活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各级狂防办的协调下进行,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坚持“预防为主,以灭促免促管”的原则,全面落实“管、免、灭、测”犬只综合防制措施,强化全市犬只日常管理,不断规范依法养犬,降低犬只密度,提高犬只免疫率和拴(圈)养率、犬伤患者伤口处理率和人用狂犬疫苗的注射率。

2、具体目标要求。城市(城镇)居民除养观赏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发生狂犬病的县(市、区)为疫区,发生狂犬病例的疫点,疫点3公里范围内的犬只100%捕杀,3年内禁止养犬;限养犬违章养犬捕杀率为100%;犬只饲养审批率达100%,拴(圈)养率达100%,免疫率达100%,城镇、农村未经免疫或敞放犬的捕杀率100%;批准犬只《准养证》发放率100%,批准犬只免疫率为100%。

四、突击活动实施步骤

每年狂犬病防制突击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实施,时间由市狂防办根据年度狂犬病防制工作实际研究确定。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

其重点是加大宣传力度、广度、深度,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自觉规范养犬行为,宣传普及狂犬病防制知识和犬伤后伤口处理基本常识,让群众充分认识和了解狂犬病是可防不可治,死亡率为100%的人畜共患病,有效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狂犬病的自我防范意识能力,真正在全市上下形成“政府组织、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科学防制”的良好氛围。

宣传教育职责:

市及各县(市、区)广播电视局:负责制作、编辑狂防整治阶段活动和狂防知识普及专题节目,并针对广大群众收视习惯,配合整个活动的开展,在电视台及时滚动播出。

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运用广播、电视、墙报、标语、传单等各种宣传形势,负责对乡镇、场镇、农村村社、户的宣传。

市及各县(市、区)教育部门:把狂犬病及常见病的宣传教育纳入教学计划,负责对各类学校的在校学生,特别是以中小学为重点宣传教育,普及狂防知识。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及自行灭犬。

摸清犬的饲养和数量情况,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养犬户的姓名、住址、养犬的类别、犬只数量等内容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并报告县、市狂防办,组织对养犬户不愿免疫的犬只、疫点、限养区的犬只进行捕杀。

摸底职责分工:县以上城镇,由各县(市、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各居委会、村社人员负责调查摸底;农村由各乡镇人政府组织村社专业人员深入各养犬户调查摸底。

第三阶段:审批办证、免疫、捕杀。

免疫及捕杀范围:

发病的乡镇及其他发生可疑狂犬伤人、伤畜的乡镇3公里之内的犬只一律捕杀。其余乡镇未经审批、未免疫、未拴(圈)养的犬只一律捕杀。城区、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为犬只限养区,除经审批、免疫及拴(圈)养的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其余犬只一律捕杀。

责任分工

审批办证:限养区犬只审批办证、管理由县以上公安局负责,城管协助做好犬只的日常管理工作。农村犬只审批办证、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免疫犬只:由各县(市、区)畜牧局统筹负责。农村根据各县(市、区)的各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由所在乡镇畜牧站人员,深入各养犬户或集中定点免疫并发放《免疫证》;城镇根据办事处或所在地镇政府的统一安排,由各县(市、区)畜牧局组织人员对经审批的准养犬只实行集中定点免疫并发放《免疫证》。

捕杀犬只:农村犬只捕杀,由各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武部门配合,专门队伍捕杀。限养区的犬只在当地政府或办事处的统一安排下,由公安局负责,城管办协助。捕杀后的犬只尸体必须火化或深埋,严禁剥皮、食用和销售。

第四阶段:督导检查、考核验收。

验收方法: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狂防办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分组进行检查,纪检监察、新闻媒体监督,验收结果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市狂防办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县(市、区)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县、乡(镇)和部门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力,重视不够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犬伤人、扰民等热点问题,要建立举报制度,各县、市、区设立举报电话(设在狂防办),对外公布电话号码(市狂防办举报电话:2375543),接到群众反映,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