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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修改《达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7号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达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5224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五年三月十八日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修改《达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20046月底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对《达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达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2000116日发布)

1、第三条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区的出租汽车客运工作,达州市区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客管办),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出管办”字样修改为“客管办”。

第二十七条中的“出管机构”字样修改为“客管机构”。

2、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体办理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开业、停业等审批事项及《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核发;配发《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

3、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购置(含更新、转让)出租汽车,必须持市出管办核发的车辆《准购证》办理经营手续”字样修改为“购置(含更新)出租汽车,应当符合本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达州市查处违法建设管理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20001121日发布)

1、第五条第一款中的“达州市建设委员会”字样修改为“达州市建设局”。

2、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件的临时建设工程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3、删去第十一条。

4、删去第二十条中的“和第十一条”字样。

三、《达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20001227日发布)

1、第六条第一款中的“达州市建设委员会”字样修改为“达州市建设局”。

2、删去第七条第三款。

3、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四、《达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20001227日发布)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按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达州市乳业管理暂行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2001825日发布)

1、删去第六条第(三)项。

2、删去第十五条

3、第十六条修改为“禁止生乳出售,对生乳加工由有关部门依法统一定点和监制。”

4、第二十八条中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字样修改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六、《达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2001113日发布)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外造价专业人员进入本市从事造价业务,应持相应资格证书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七、《达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达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200298日发布)

第十七条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七日前应将全部档案资料(包括竣工图)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八、《达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决定》(达市府发〔2000231号,20001213日发布)

第十三条修改为“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须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并办理相关权属手续。”

九、《达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达市府发〔2001157号,2001115日发布)

1、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定期检测制度”字样修改为“年度检测制度”。

2、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场所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经常性检测。”

3、第十三条第(四)项作为第(三)项,第(三)、(五)项合并作为第(四)项,修改为“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市从事防雷减灾工作,应持相应资料到当地防雷中心备案。”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达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达州政报》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