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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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514号)精神,结合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现就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目前,煤矿倒风季节已经来临,各地要认真组织做好本地区的企业自查和政府监督检查工作。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切实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本地区重点监控矿井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去年超能力生产的矿井要加强监管,实行按月限量,坚决把煤炭产量控制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对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管理尤其是通风管理混乱,高瓦斯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未按规定安装或不能正常使用,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到位,防火、防水、防尘等专项措施存在重大漏洞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对采掘部署不合理,采煤方法落后,井下实际布置与“以风定产公示牌”不相符的矿井必须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建立档案,跟踪检查,督促企业落实。

二、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活动

为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级有关部门组成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领导全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从即日起至今年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瓦斯集中整治督导组,进驻重点骨干企业,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督导。各煤矿企业要成立业主(矿长)任组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的瓦斯治理工作机构。达竹煤电集团公司要向所属煤矿派驻瓦斯治理工作督导组,认真落实瓦斯治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凡在集中整治期间发生瓦斯事故的矿井,必须按煤矿事故“倒查制”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督导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执行《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1号)、《四川省煤矿瓦斯治理十二项规定》情况。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一通三防”责任制落实情况。

2.企业及矿井瓦斯集中整治规划、计划、技术方案及落实情况。

3.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及采掘布置及其它生产系统是否合理,煤矿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尤其是煤矿矿井、采区、采煤工作面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以风定产”专项监察整改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超头超面情况。

4.安全投入情况。煤矿企业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200420号)情况。煤矿企业按照10/吨煤标准提取安全费用情况、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支出科目是否优先用于煤矿瓦斯治理情况。安全费用不足时,企业另投入资金用于瓦斯治理的情况。

5.瓦斯抽放及监测监控情况。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设计与实际情况,瓦斯抽放系统是否完善,矿井、采区以及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是否满足矿井生产需要;瓦斯监测系统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实际情况,瓦斯监测系统的安装情况,瓦斯传感器的数量及其安设是否符合要求,瓦斯监测系统使用情况等。

6.配备自救器及入井人员佩带情况。自救器的配备数量是否能保证最大班次生产时所有入井人员随身携带自救器,所有入井人员是否坚持随身携带自救器,携带人员对自救器应知应会及熟练使用情况。

7.通风瓦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瓦斯管理制度(“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瓦斯检查“三对口”、瓦斯巡回检查、瓦斯日报审批等)制定及执行情况;局部通风瓦斯管理情况,是否存在随意停开主要、局部通风机现象;电气防爆管理情况,是否存在电气失爆现象等。

8.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有煤与瓦斯动力现象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矿井是否按规定编制和落实心空设计方案和防空计划,是否采取预测预报措施、开采解放层或瓦斯抽放、钻孔排放等防突措施,是否进行效果检验,是否设置避难硐室,安设压风自救袋、电话等设施。

9.重点骨干煤矿井下承包经营情况。承包开采队伍安全资质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承包经营的现象。

10.周围小煤矿对重点骨干煤矿安全生产的瓦斯治理威胁情况。是否存在小煤矿超层越界、危及大矿通风系统和瓦斯管理现象。

11.瓦斯等级鉴定、突出鉴定和安全生产能力核定情况。矿井是否要求开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鉴定和安全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12.包括煤矿建设工程“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申办情况,以及其它有关情况。

(二)督导工作要求

1.认真制定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督导工作。督导组进驻企业后,要立即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制定督导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督导的工作目标、具体内容、工作方式和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煤矿企业要根据有关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制定瓦斯集中整治方案。整治方案必须明确整治的责任、内容、措施、经费、时间、效果等。

2.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瓦斯集中整治工作收到实效。督导组要经常深入煤矿井下,开展瓦斯集中整治的过程监督。要以瓦斯防治为重点。对所督导煤矿的安全生产全面督查。一方面要督导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方案 的实施情况,另一方面对煤矿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督促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和事故隐患得到全面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对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不认真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督导工作领导小组。对督导组因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三、认真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和复查验收工作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86号)和《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煤监局关于联合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治理的通知》(川经〔2004270号)要求,结合全市开展的整治和规范矿业秩序工作,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整治,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的煤矿。对无证非法矿井、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一证多井”矿井和非法挂靠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对证照不全的矿井限期补办,逾期未办也未依法提出申请的一律予以关闭;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未依法取得合法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凡按规定应关闭的矿井,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按要求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发布公告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查,防止已关闭小煤矿“死灰复燃”。

 

 

 

 

 

○○五年三月十八日

 

 

 

 

 

 

达州市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导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     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文胜   政府副秘书长

        何洪波   市安监局局长

        王建国   达州煤监办主任

  员:     市经贸委副主任

高月睿   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书炼   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余致远   市安监局副局长、煤行办主任

  忠   市煤行办副主任

刘韩平   达州煤监办副主任

张学广   达州煤监办助理调研员

陈玉林   市总工会副主席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514

 

今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特大煤矿安全事故,特别是2月份辽宁省发生了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同样十分严峻。截至2月底,全省共发生各类煤矿安全事故46起,死亡55人。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7起,死亡人数增加11人,分别上升18%25%。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20日宜宾市江安县五矿镇五八煤矿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6人。221日宜宾市兴文县五里乡滩子口烟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失踪6人。煤矿事故的强劲反弹,反映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投入。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不完善。违章指挥、冒险作业。一些地方对煤矿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监管不到位,“工作严不起来,责任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仍然存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精神,坚决遏制煤矿事故高发的势头,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切实把煤矿安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各级政府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明确重点,创新工作,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企业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管理和培训,积极进行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做到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不组织生产。

二、深入开展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要在省政府组织煤矿安全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做好本地区的企业自查和政府监督检查。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有动力现象而未列入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有冲击地压现象范围内的矿井和本地区重点监控矿井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去年超能力生产的矿井要加强监管,实行按月限量,坚决把煤炭产量控制在核定的生产能力范围内。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采取“企业自查,专家检查,政府抽查”的“三查”和异地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使检查收到实效。对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管理尤其是通风管理混乱,高瓦斯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未按规定安装或不能正常使用,突出矿井“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到位,防火、防水、防尘等专项措施存在重大漏洞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对采掘部署不合理,采煤方法落后,井下实际布置与“以风定产公示牌”不相符的矿井必须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建立档案,跟踪检查,督促企业落实。

三、深入开展煤矿瓦斯集中整治活动

省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省级有关部门组成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导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领导全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针对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生产欠帐多的情况,省政府将专题研究加大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投入的政策措施,着重加强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从即日起至今年底,各地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瓦斯集中整治督导组,进驻重点骨干煤炭企业,对瓦斯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督导。各督导组要对照工作内容、工作要求深入煤矿企业,详细了解和掌握煤矿企业瓦斯治理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瓦斯鉴定、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情况,采掘部署情况,“一通三防”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装备、安全投入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情况等。对检查发生的问题要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督导办法由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另行制订)。各煤矿企业要成立矿长(业主)任组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的瓦斯治理工作机构,向所属矿、井派驻瓦斯治理工作组,认真落实瓦斯治理有关规定和技术措施。凡在集中整治期间发生瓦斯事故的矿井,必须从严从快查处并按煤矿事故“倒查制”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认真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和复查验收工作

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486号)的要求和《省经委  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煤监局关于联合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治理的通知》(川经〔2004270号)的安排部署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集中整治工作,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的煤矿。对无证非法矿井、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一证多井”和非法挂靠矿井一律予以关闭;对证照不全的矿井限期补办,逾期未办也未依法提出申请的一律予以关闭;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未依法取得合法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凡按规定应关闭的矿井,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按要求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发布公告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查,防止已关闭小煤矿“死灰复燃”。3月上旬由县(市、区)煤矿行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集中治理的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市级主管部门;3月中旬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组织抽查后,汇总各县(市、区)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省级主管部门。各煤监办事处(站)形成书面报告报四川煤监局。省政府将在3月下旬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小煤矿集中治理和关闭整顿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凡县(市、区)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按有关规定追究县(市、区)、乡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五、搞好调研,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

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会同省监察厅、省经委、省总工会等部门从3月中旬开始,开展为期半个月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调研。重点调研改制和重组的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其他行业和资本进入煤炭行业后的安全管理情况;重点骨干煤炭企业安全投入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已关闭小煤矿死灰复燃情况等。要通过深入剖析近两年来全省煤矿重特大事故,分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调研要形式多样,特别要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务求实效。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分别报省纪委和省政府。

在调研的基础上,4月中旬在宜宾市召开重点骨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部署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

六、加快体制建设,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力度

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已经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认真研究本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体制工作,按照建立“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格局要求,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快煤矿安全监管体制的调整完善、监管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通报和信息交流制度、联合执法制度等相关制度,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商行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深入煤矿一线,突出重点,抓住难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要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增强执法工作的权威性。要加大事故查处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督促企业加强事前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

 

附件:四川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年三月九日

四川省煤矿瓦斯集中整治督导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杨志   副省长、省安委会主任

副组长:陈泓   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安委会副主任

林书成   省安办主任,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局长

  员:杨松柏   省经委副主任

赵振   省监察厅副厅长

  兰   省政府督办室主任

黄锦生   省安办副主任、四川煤监局副局长

邢建国   省安办副主任、四川煤监局副局长

苏国超   省安监局副局长

罗茂乡   省总工会副主席

熊俊华   四川煤监局副总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