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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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安全生产工作 “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5〕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达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五年三月十八日

达州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管好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行政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各级安全责任,明确安全目标任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有关党纪、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党纪、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外,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参与当年各类综合性的先进(优秀)单位评比和奖励资格;取消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参与当年先进(优秀)个人评比奖励和晋级、晋职资格。

(一)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重伤9人以上;

(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死亡2人或当年累计死亡3人以上;

(三)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重伤9人以上或当年累计重伤9人以上;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经济经济损失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所属及主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除依照党纪、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党纪、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外,实施综合目标“一票否决”,取消其参与当年各类综合性的先进(优秀)单位评比和奖励资格;取消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参与当年先进(优秀)个人评比奖励和晋级、晋职资格。

(一)一年内发生国务院和省政府认定1次特大安全事故(1次死亡10人以上);

(二)一年内安全生产事故总死亡人数突破控制指标的;

第六条  所属及主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或行政主管部门,除依照党纪、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党纪、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外,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取消其参与当年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优秀)单位评比和奖励资格,年度综合目标考核按照实际得分降一等次排名;取消其安全生产责任人参与当年安全生产先进(优秀)个人评比奖励资格。

(一)一年内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突破控制指标的;

(二)一年内发生3次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

(三)一年内发生3次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次重伤9人以上);

(四)一年内发生2次急性中毒30人以上且情节严重的生产责任事故;

(五)一年内发生3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经济经济损失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七)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年度整改的重、特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完毕的责任单位;

(八)对所属单位瞒报、漏报事故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责任单位和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组织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有关主管部门和直接监管的企事业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情况、考核结果和实施“一票否决”的建议,应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

第八条  对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时,应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审查内容,有关部门应事先征求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对瞒报、漏报事故有失职、渎职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单位及个人荣誉称号,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撤消,并在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者、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负责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事故直接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5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