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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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 通知

达市府办〔200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狂犬病是自然疫源性、致死性的急性传染病,其病毒广泛存在于自然界许多动物中,疫源很难消除,流行具有周期性、反复性和疫情不稳定的特点。我国属狂犬病流行严重的国家,尚有20多个省发生狂犬病。我省上世纪年均1520万人被犬伤害,年发病死亡数数百至千以上。近年来,我市犬只数量猛增、犬只免疫和管理难度增大,健康犬只带毒率较高,达3.3%16.8%200410月至20053月全市先后发生狂犬病死亡3例,狂犬病严重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安全,防制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狂犬病防制工作,有效遏制狂犬病疫情的回升势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预防控制狂犬病,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狂犬病防制工作与为民办实事、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狂防指挥机构和网络,制定防制规划,落实防制措施,保证防制经费,推动防制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为全面实施市委、市政府“24字”发展思路,推进“三个转变”,实现“三大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二、明确职责,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狂防工作是一项难度较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因此,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分工职责》,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增强依法防病管犬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共同搞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

(一)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犬伤患者伤口处理、疫苗注射、病人救治、疫情统计和报告工作,做好狂犬病例死亡个案调查。

(二)农牧(畜)部门要认真做好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城乡犬只的摸底调查、登记和准养犬只的免疫注射、挂牌、发放《犬只免疫证》。

(三)公安部门要认真做好限养区准养犬只的审批、发证和管理及违章犬只的捕杀、犬主的处罚等。

(四)人武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搞好灭犬工作。

(五)工商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稽查、取缔城区及疫区的犬只交易市场,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

(六)教育部门要在中小学校开设狂防知识课,举办狂犬病防制知识讲座。

(七)新闻、广播、电视部门要认真做好狂犬病防制有关法律、法规及防制知识的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编辑有关防制狂犬病宣传资料。

(八)药监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和打击力度,防止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疫苗流入市场,严禁药店、农贸市场、个体诊所销售人用和兽用狂犬病疫苗。

(九)财政部门要安排预算狂犬病防制工作经费,保证经费投入和狂防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

各地要利用各种途径和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通告》,通过广泛的法律法规和防制知识宣传,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和狂防意识,提高全社会支持、参与狂防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四、加强犬只管理,进一步落实“管、免、灭”犬的综合性防制措施

城、乡养犬要实行“严格限制、严格管理、禁限结合、总量控制”原则。城市(城镇)、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码头、车站和机场为限养区。限养区除警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发生狂犬病的疫点,三公里范围内犬只全部捕杀,三年内禁止养犬。

限养区饲养的观赏犬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准养证书;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发给准养证书。要严格控制犬只密度,做到百分之百的拴养或圈养。凡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批准手续携犬到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进行犬只登记、免疫、领取“犬只免疫证”和拴挂犬只免疫标志,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犬只免疫要坚持“不免即灭,不灭即免”的原则,凡不具备两证或不实行拴(圈)养的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组织捕杀。

犬伤患者应及时进行伤口处理,并在24小时内到当地疾控机构注射人用狂犬病疫苗;犬只毁坏公私财产的,犬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发现狂犬、可疑病犬,由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捕杀,犬尸必须火化或深埋,严禁剥皮、出售、食用。

五、强化目标管理,加强督导检查

狂防工作要采取横向和纵向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形式,把任务分解到部门、落实到基层、责任到人,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奖惩逗硬。各级狂防办要对本地区狂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力,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部门,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