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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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达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 应急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现将《达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五年二月四日

达州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发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及全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畜牧食品局。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派专人送四川省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中心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由国务院畜牧兽医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农业部根据最终确认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三、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5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1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或者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1个乡(镇)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二级疫情时,达州市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启动全市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指挥部”,负责领导和组织协调辖区内禽流感防治工作。指挥长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县(市、区)政府秘书长和畜牧兽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1、市、县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订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扑杀染疫禽及同群禽补助及工作经费。

3、计划发展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

4、公安、武警:协助封锁疫区,扑杀疫点内染疫禽只,支持和协助搞好运输检疫和运载工具的消毒,协助配合畜牧兽医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口岸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6、交通、铁路、民航部门:支持、配合搞好运输检疫和运载工具的消毒,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禽流感防治检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7、工商部门:做好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的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部队:按军队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地方同步开展工作,依法做好各自的疫情处理工作。

9、卫生部门:密切监测禽流感感染人的情况,防止对人的感染,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五、控制和扑灭措施

各地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

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活禽进出和易感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严格消毒,并消灭病原。

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采取的措施

要落实好动物防疫的各项措施,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实施。

六、预防控制措施

(一)免疫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要实施积极的强制免疫政策。疫苗由省上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实行逐级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的疫苗。对种禽场、蛋禽场和高风险区域的禽类实施强制免疫,免疫密度必须达到100%;对规模养禽场(大户)搞好计划免疫。

(二)消毒

要进一步加强预防性消毒,对禽类养殖场所、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场地、运输工具等要实行定期消毒,规模养殖场和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开展饮水消毒,防止通过饮水传播疫情。

(三)检疫

要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加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检疫。加强堵源工作,严格执行引种检疫申报制度,从省外引种,必须经县、市、省逐级审批后方能引种。

(四)监测

对种禽场、蛋鸡场和高风险区域的禽类,实施疫情监测和风险评估,做好预测预报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市、县两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

1、市级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销毁设施和设备;

2、县级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疫物品的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强制免疫费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

(三)技术和人员保障

1、市、县级分别设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和建议。

2、市、县两级分别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分别由市、县两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

3、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