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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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6〕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农药是一种特殊的生产资料。为充分发挥农药对农作物病虫害的防治作用,切实降低农药危害,有效预防农药药害事故发生,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安全使用农药的良好氛围

农药对人类及其生存环境产生有利有害双重影响,其害处影响久远。近年来,我市个别地方使用农药毒鱼等乱用、滥用农药的现象突出,蔬菜等农作物使用禁用、限用农药导致残留超标,农药致庄稼药害、农药致人中毒等事件时有发生,在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稳定因素。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药安全问题,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向社会各界宣传安全使用农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有关科学知识。农业部门要派出技术力量,经常深入农户和田间地头,宣传农药管理法律法规,传授农药安全使用和中毒急救知识,引导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确保正确保管、使用农药,提高农药经营和使用者安全管理和使用农药的能力和水平。

二、落实措施,全面加强对农药的监管

农业、工商、环保、安监、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和《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农药的监督管理。一是严格农药经营市场准入制度。农药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营人员须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在工商部门办理(或年审)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若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二是严格鼠药定点经营制度。鼠药属于特殊农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63号文件规定,鼠药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指导工作,城市由爱卫办负责,农村(含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农村学校)由农业部门负责。爱卫办和农业部门应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是严格农药(含鼠药)进销渠道台帐制度。各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时,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复印件,并查验产品质量合格证后,方可进货。严禁购进产品包装破损、标签残缺不全鉴别不清以及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销售农药必须建立台帐花名册,并开具发票,做到能清楚追溯产品流向。四是严格农药保管和使用制度。经营和贮存农药要选择经营点和仓库远离居民生活区、水源区及容易受污染区;农药要单独存放,严禁与食品、种子、饲料等混放;有高毒、剧毒的农药要设有警戒标志;报废的农药要及时销毁,并防止销毁中污染环境,危及安全;农药使用要严格执行《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严禁在蔬菜、茶叶、果树、中药材、烟草等作物上使用高残留剧毒农药,禁止用农药毒杀鱼、虾、蛙等。五是加强对农药运输的监管。农药必须使用具有封闭车厢的专车运输,不得与其它产品混运,客运车辆禁止运输农药。对运送高毒、剧毒农药等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相关准运证照后,方可运输。六是开展禁用限用农药专项整治。各地要继续清查收缴含氟乙酰胺、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和国家已公布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高毒农药,特别是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制剂。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农药使用行为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行为,确保农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三、强化领导,积极落实农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要搞好协作,密切注意辖区内的农药生产、经营、保管、使用等情况,时刻排查农药安全隐患,严肃查处农药经营、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的农药安全重大责任事故,要逗硬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市级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各地农药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根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达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达市府发〔20056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的实际,尽快出台农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一旦发生农药安全事故,能迅速出击,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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