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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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达市府发〔2006〕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民政部、中央综治委等19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及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救助管理工作暂行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我市位于川东交通枢纽,每年流入城市的乞讨人员多,增大了城市管理的难度。为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了达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防止未成年人流浪和救助保护工作,要在流出地将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纳入低保和五保范畴,做到应保尽保,要全面开展争创三无(无流出儿童、无流入儿童、无返流儿童)乡镇和社区活动,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民政业务指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市民政局。

1.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办法》、民政部《细则》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规范》工作。

2.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指导本级所属救助管理站和各县、市、区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培训,加强监督管理。

    4.做好对需要送福利院或敬老院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协调落实工作。

    5.调查、处理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的非法救助和违法管理行为;

6.帮助救助管理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二)市公安局。

1.对执行公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特别是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并办理交接手续。

2.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注意发现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作、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

3.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配合开展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寻。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可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立警务室,协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进行管理。

4.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和救助人员中吸毒人员的戒毒工作。

(三)市财政局。

1.安排市救助管理站年度经费预算,并根据救助工作临时性、突发性的特点,调整财政预算,监督、指导做好年度预算执行工作。

2.负责流浪乞讨人员和救助人员中危重病人及精神病患者的医疗费核拨工作。

(四)市卫生局。

1.确定市本级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局确定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市级定点医院及各县、市、区卫生局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2.将救助管理站纳入当地医疗卫生防疫体系,指导市救助管理站相关人员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五)市司法局。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宣传。

2.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行为。

3.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市教育局。

1.将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流浪未成年人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范畴。

    2.配合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教育转化、心理矫治工作。

    3.协助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教师的培训、专业资格考试等相关工作。

(七)市交通局。

1.指导长途汽车站、各运输企业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助工作,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方便。

2.对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站为救助人员购买车票时及时优先办理。

(八)市政府法制局。

    1.加强有关救助管理政策的审查、论证、调研工作。

2.依法受理有关救助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九)市城管办。

1.对执行公务时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特别是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要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并办理交接手续。

2.对流浪乞讨人员中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教育、制止、纠正。

(十)市民宗局。

    1.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2.向市救助管理站提供少数民族语种翻译。

(十一)团市委、市妇联。

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把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在市流浪未成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社工工作站,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对流浪未成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开展志愿者一助一多助一代理妈妈等活动,倡导和推进社会热心人士支持、参与照顾和家庭寄养等安置工作,推动稳定、有效支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十二)市残联。

1.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

2.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残疾人的救助保护工作,帮助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春雨行动的资助范围,深入开展红领巾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权益。

(十三)市综治办。

1.对流浪未成年人工作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指导的职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并检查落实。

    2.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较多、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下达督查通知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一票否决并实行责任追究。

(十四)市文明办。

将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

(十五)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评估规划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开展的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为流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十七)达州火车站。

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方便。在火车站内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告知、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

(十八)市编办。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研究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保护机构编制的审批工作,确保有关工作正常开展。

(十九)市救助站。

1.负责跨省救助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2.负责达州市区达县籍、通川区籍以外的救助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3.协调落实各县、市、区救助管理站救助工作。

(二十)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部门。

救助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于达州市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达县籍的救助对象由达县人民政府实施救助。通川区籍的救助对象由通川区人民政府实施救助。因年老、年幼或者残疾无法认知自己行为、无表达能力而无法查明其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救助对象,需要政府进行安置的,在通川区发现的,由通川区人民政府给予安置;在达县发现的,由达县人民政府给予安置;其余各县、市、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安置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各县、市、区民政局是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相关部门参照市级部门工作职责配合搞好救助工作。

(二十一)镇(乡)、街道办事处。

    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本辖区内的社区、居委会建立自愿者队伍,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告知、引导,发现利用乞讨行骗的,及时向公安、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帮助解决返回的受助人员生产、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具体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完善救助管理设施,建立救助管理网络  

(一)建立救助管理站。全市未建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应尽快建立救助管理站,做到有编制、有经费、有场地。位于城市繁华街道及流浪乞讨人员多的社区应建立社区救助点,负责对社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劝导、转送等工作。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经营单位要落实人员,负责劝导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所属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履行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职责,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条件要优于成年人,救助场所应与成年人分开,有条件的地方应单独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二)设置救助管理标志。在城区各汽车站、火车站、繁华路段、交通要道、各救助站、救助点出入路口等显要位置设置救助管理站引导牌,方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工作。建立一支志愿者队伍,积极向市民宣传救助管理工作政策法规,让市民共同参与救助管理工作。加强重大节假日期间救助管理工作,与相关部门联合在重点区域和人流密集处开展集中救助行动,确保节日期间良好的市容市貌。通过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聘请专业社会工作者,建立志愿者服务基地,引导培育民间力量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工作。开展地区合作交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等聚智聚力,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三、实施保护性救助,落实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安置教育

    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对发现的流浪未成年人应实施保护性救助,将其送往民政部门所属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被家庭遗弃,年龄较小或残疾儿童,经过核实无法查明家庭地址的按属地管理原则送福利机构安置;对家庭教育方式失当,造成孩子一时离家出走的,通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为其找家,尽快使孩子回归家庭;对家庭虐待或恶意遗弃,屡谴屡返的未成年人,尝试开展类家庭教育管理方法,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生活和接受教育;对年龄偏大的流浪少年,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等。在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治力度。教育工作以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为主,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团市委、市妇联共同参与。

四、实行先救治后救助原则,落实好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的医疗救治

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

(一)明确医疗救治对象。在救助管理站内受助人员中发现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卧倒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经医院救治后,由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甄别确属救助对象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

(二)严格医疗救治程序。对已进入救助管理站的受助人员,若发现其中有危重病、精神病患者时,救助管理站应立即将其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并附上《受助人员救治登记表》。待其病情稳定后,由救治医院送救助管理站,同时附上《出院证明》和《受助人员救治登记表》。对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送就近医院医治,由医院通知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后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救治。各县、市、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和救助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一律送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治疗,产生的费用由各县、市、区承担。

(三)把好查询甄别关。对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采取先救治后甄别的措施。病人病情稳定后,医疗机构通知当地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对救治对象进行查询甄别。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应通过询问其个人的相关情况与民政救助管理系统资源和公安户籍网络系统查询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联系核实,弄清情况后,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办理救助手续,继续救治;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支付医疗费用,自行负责。

(四)搞好医疗救治经费的结算。对受助人员在指定医院进行救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所产生的费用,每季度通过同级财政和民政部门核实后,由民政部门直接进行结算。费用由财政部门给予专项资金预算和在城乡医疗救助经费中解决。实施医疗救治时,应参照四川省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甲类药品目录(特殊病情除外)执行,其费用严格控制在本级财政、卫生、民政部门核定的范围之内。

五、把握救助管理原则,健全齐抓共管机制

助管理工作必须把握好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二是坚持临时救助,低标准救助的原则;三是坚持政府、社会、家庭相结合原则;四是坚持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五是坚持救助与管理并重的原则。要着力构建齐抓共管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

(一)划定重点管理区域。城区繁华路段、机关办公地点、中心广场、公园、体育中心、综合市场、车站等主要场所为重点管理区域。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管理,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外地游客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正常的生活秩序,

    (二)成立联合劝导队。公安、城管、民政等执法部门组成联合劝导队,负责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对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含一般精神病人)视作自愿受助,实施保护性救助。对老年人和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保护性、帮扶性救助对象发现一个救助一个,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加大劝离和告知工作力度。

(三)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发现乞讨人员在本单位门前三包范围内进行乞讨的,有义务劝离,对拒不离开或行为恶劣的人员,可向辖区内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举报,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加大社会舆论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社区黑板报等多种形式,全面宣传《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坚持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人们正确对待流浪乞讨现象和施舍行为,谴责、揭露流浪乞讨行为中各类违反道德与法律的现象,共同监督、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五)加大监管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遵守《救助办法》、《实施细则》和《规范》的有关规定,及时受理救助对象的举报。对违反规定的,或者对应当安置的受助人员不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安置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