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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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6〕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六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达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落实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保障畜牧业安全生产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达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三级,以达到有效控制的效果。 

1.3.1  Ⅰ级疫情(重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烈性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

2本市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如疯牛病等;

3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如炭疽杆菌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等;

4特殊情况需要列入级疫情管理的。

1.3.2  Ⅱ级疫情(较大疫情)

1猪瘟、猪水泡病、鸡新城疫、羊痘等一类烈性传染病短期内呈暴发态势,且发病数量较多;

2呈暴发流行的二、三类动物疫病;

3特殊情况需要列入级疫情管理的。

1.3.3  Ⅲ级疫情(一般疫情)

级程度以下的,局部散发的二、三类动物传染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县、乡()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县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畜牧、财政、宣传、发改委、公安、卫生、交通、工商、监察、商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组建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2.1.1 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畜牧食品局,由市畜牧食品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l.2有关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诊断、病料采集、送检;制订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2财政部门:负责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制经费(包括动物疫苗费、免疫劳务费、免疫反应抢救、死亡补偿等);负责安排落实扑杀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补助经费;负责安排防疫物资储备资金;对防疫物资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3计划发展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

4公安、武警:协助封锁疫区,按照疫情有关技术处置规范扑杀染疫畜禽或同群畜禽,支持和协助搞好运输检疫和运载工具的消毒,协助配合畜牧兽医部门作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5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

6交通、铁路部门:支持、配合搞好运输检疫和运载工具的消毒;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协调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7工商部门:做好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的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8)部队:按军队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地方同步开展工作,依法做好各自的疫情处理工作。

9卫生部门:密切监测疫情情况,防止对人的感染,负责疫区内所有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10 林业部门:负责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的防制工作。

2.1.3 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畜牧食品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组

市、县畜牧食品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专家组。负责突发疫情初步诊断;负责流行病学分析、疑难疫情的确诊;负责制订疫情封锁、控制、扑灭等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技术指导;为领导提供应急处置决策咨询和参谋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全市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县畜牧食品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市、县畜牧兽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c.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d.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乡()、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

4.1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4.1.1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级)的应急响应

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理,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具体应急处置程序如下:

1疫情发生后,市、县两级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迅速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扑疫工作;

2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疫情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迅速划定疫点、疫区,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疫情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3县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公安、武警、畜牧兽医、工商等部门和当地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落实对疫点、疫区的封锁措施,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做好疫点、疫区的消毒和封锁措施的落实;

4市、县指挥部抽调专业应急预备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强制扑杀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并按《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8-1996)对扑杀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5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向所辖行政区域各个乡镇发出疫情通报,做好宣传工作,加强防范措施。对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有关乡()必须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紧急免疫接种、消毒、封锁隔离等相关防疫工作;

6市、县两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密切监视疫情态势,并将疫情发展以及处理、控制情况每隔24小时逐级上报至市指挥部,如有扩大或蔓延趋势,有可能对周边地区造成威胁的,要立即报告省指挥部;

7解除封锁  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终末消毒后,经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的专家组验收合格后,由疫情发生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提出解除封锁申请报告,并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4.1.2  Ⅱ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主要由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理,必要时,可请求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具体处理措施包括:

1(市、区)指挥部技术专家组立即奔赴疫区协助做好疫情确认和诊断,同时立即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对疫情进行控制和扑疫;

2必要时,由县指挥部向市指挥部请求,调动市级相关防疫资金、扑疫技术人员、防疫储备物资对疫区扑疫工作进行及时支援;

3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解除封锁  需经省或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疫情发生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提出解除疫区封锁的申请报告,并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4.1.3  Ⅲ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主要由疫情发生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处理具体措施:

1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县指挥部迅速组织部署有关部门对疫情进行控制和扑疫;  

3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县指挥部可以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请求,要求调动市级相关扑疫力量、防疫物资储备、扑疫资金支援疫区的扑疫工作;

5解除封锁  需经市或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由疫情发生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提出解除疫区封锁的申请报告,并由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

4.2 疫情信息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5 生产恢复与善后措施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 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及时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在财政资金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及时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资金的需要。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县(市、区)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6.4 培训和演习

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市、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市畜牧食品局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