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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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气瓶 安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6〕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达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气瓶安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六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气瓶安全管理的意见

达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随着社会的进步,工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气瓶在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中使用越来越广泛。我市自2003年开展气瓶普查整治以来,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通过对充装站的整治,规范了气瓶充装单位的建设,根本性扭转了气瓶充装站安全状况,落实了充装单位的主体责任;通过气瓶普查登记建档,建立了以气瓶充装单位为气瓶安全责任主体的气瓶安全监管新模式,基本实现了气瓶充装单位拥有产权,并向用户提供合格包装气瓶,改变了气瓶安全管理无序、混乱的局面。为进一步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建立以气瓶充装单位为监察对象的气瓶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气瓶安全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现就加强全市气瓶安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装站建设及规模要求

(一)气瓶充装站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各级政府统筹管理要求,取得建设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的同意和行政许可。

(二)新建各类气瓶充装站(车用气瓶充装站除外)的规模应达到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气瓶充装站建设基本条件及有关要求通知》(川质监发[2005]107号)的规定,规模要求具体如下表:

气瓶种类

容器储量或产气量

气瓶数量(只)

永久气体、CO2气体(含以上混合气体)

30m3

氧气生产能力:300m3/h

10000

液化石油气体

400m3(不含残液罐)

15000(以15kg以上计)

溶解乙炔气体

产气量:150m3/h

10000

其它液化气体

100m3

500或总容积200m3

注:①自充自用的气瓶充装单位,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②以上规模要求有变化的,以最新的规模要求为准。

(三)充装站的主要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各类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应通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和总体验收。

二、气瓶充装管理

(一)气瓶充装站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充装规定和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培训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按照《四川省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办法(试行)》的要求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二)气瓶充装单位(车用CNG站除外)应认真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气瓶普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287号)等文件精神,将经销商或用户手中的气瓶进行产权转移,并逐只清理、打印(蚀刻)永久标识、固定使用登记标志、登记、造册,按照统一的气瓶登记建档软件,健全气瓶档案数据库,内容包括:充装标志代号、使用登记编号、制造单位、制造时间、最近一次检验时间、下一次检验时间。

(三)下列气瓶严禁产权转移、固定使用登记标志。

1、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

2、擅自变更使用条件或者进行违规修理、改造的气瓶;

3、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气瓶;

4、无法确定产权的气瓶;

5、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气瓶;

6、其它不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规定的气瓶。

(四)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充装站安全管理,定期检验特种设备,校验各种安全设施,维护、保养设备,强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充装规定,确保充装安全。

(五)做好充装前、后检查工作,不超量充装、混装和错装,并按规定贴警示标签,不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车用CNG瓶除外)、超期瓶和不合格气瓶,向用户提供合格包装气瓶,并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进行指导、提供服务,对气瓶安全使用、送检全面负责,确保气瓶使用安全。

(六)为了减少液化石油气残液,有效地利用能源,控制因违章乱倒残液引起的各类事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在送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上安装NGS-15/546型液化石油气钢瓶残液助燃器。

三、气瓶检验

(一)气瓶检验单位,必须建立与所检气瓶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并有相应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配备与所检气瓶种类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检验设备,必须取得气瓶检验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气瓶检验。

(二)气瓶检验机构应认真履行如下职责:

1、对气瓶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进行气瓶表面涂敷;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三)检验单位应严格执行所检验气瓶的检验标准,确保检验质量和检验结论准确。

四、气瓶和瓶装气体运输、经销、使用

(一)气瓶及瓶装气体运输、贮存,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且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严禁摩托车、三轮车等非危险品运输工具运输气瓶及瓶装气体。

(二)气瓶或瓶装气体的销售单位应当销售具有制造许可证企业制造的合格气瓶和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不得收购、销售未经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

(三)气瓶使用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2、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

3、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

4、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它气瓶到装;

5、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五、监督检查

各级质监部门是气瓶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气瓶充装单位、检验单位、销售单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不得充装;凡未获得《气瓶检验许可证》、气瓶检验单位不得从事气瓶检验工作;凡未进行产权转移,未注册登记的气瓶以及不合格气瓶一律不得充装或投入使用;不得销售无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制造的气瓶或者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的瓶装气体;不得收购、销售未经破坏处理的报废气瓶或者使用非重复充装气瓶以及其它不符合安全要求气瓶。违者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