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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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6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2006〕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2006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六年四月十七日

 

2006年度全市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促进政府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依据《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考核坚持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政府各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办事项的贯彻落实为重点,以调动各级各部门政务督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对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系统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范围,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市政府对政务督办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市政府交办的政务督办工作(50分)。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按时反馈落实情况(8分)。

(二)按时完成省政府和市政府领导批办事项(8分)。

(三)认真完成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交办的督查任务,按期报送政务督办(如《督办通知》)完成情况及《督查督办通报》要求的整改情况(12分)。

(四)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结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A类占50%以上(8分)。

(五)认真完成“市长热线”电话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结率达95%以上,满意率达60%以上(8分)。

(六)加强应急管理,按时按质完成市政府应急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8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凡报送材料获省政府、市政府领导书面肯定的,或受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市府办)通报表扬的,每次分别加1分或0.5分,加分不超过10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70%的,该项为0分;未按要求报送材料的,每次扣0.5分,未报送材料的,每次扣1分,受到市政府(含市府办)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所辖乡(镇)、办事处或直管部门受到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分。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办工作(50分)。

(一)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重要公文和重要会议等议定事项进行督查落实,开展10次以上政务督办专项活动(10分)。

(二)完成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全年发《督办通知》10期以上,《督查督办通报》30期以上(10分)。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结率达100%,满意率达95%以上,A类占50%以上(10分)。

(四)健全政务督办机构(县市区有政府督查室,市政府部门要明确承办科室)、落实督办人员(县市区政府有2名以上专职人员,市政府部门有1名以上专兼职人员),完善政务督办工作制度(10分)。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2006530日前建立起政务督办信息资源网独立平台,并且确保正常运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通过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督办信息资源网独立平台完成政务督办信息报送任务(10分)。

凡完成工作任务的,得基础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加分,但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分值的10%;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部门负责同志在政务督办工作中的督查报告、调研报告等材料上作出肯定性批示,主要负责同志批示的每件加0.5分,分管领导同志批示的每件加0.3分,加分不超过5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完成比例扣分,完成任务低于70%的,该项得分为0分;未按要求报送政务督办信息的每次扣0.2分,未报送的每次扣0.3分。

 

第三章  通报表彰

 

第七条  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将于2007130日前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全市政务督办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建议名单,市政府审定后予以通报表彰。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目标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