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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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达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达市府发〔2005〕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51125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包括:

(一)全市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二)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全市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城市集群规划建设及重大项目;

(四)全市社会公共管理的重大事务;

(五)其他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应先由专家咨询论证。

第四条  需要提交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统筹确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专家咨询论证由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咨询论证工作由达州市科技顾问团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其他咨询机构承担。

第六条  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职能部门应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和市人民政府领导的要求,向市科技顾问团提供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预案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  咨询机构在接受咨询论证任务后,遴选优秀专家担任咨询论证专家组的主持人;邀请具有相应专业和一定代表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不少于7人);经过初审和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补充、完善咨询论证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职能部门提出由咨询论证专家签名的论证报告。

确因特殊情况,专家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咨询论证任务的,市科技顾问团应于时限届满3日前书面报告市政府领导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其时限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咨询论证事项的必要性;

(二)咨询论证事项的合法性;

(三)咨询论证事项的可行性;

(四)其他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并对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或专家所在的单位如与咨询论证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为确保论证的客观、公正,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咨询论证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

第十二条  咨询论证专家组在咨询论证期间应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干预咨询论证工作。

第十三条  咨询论证专家组根据咨询论证需要可按规定查阅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资料,可受邀列席相关会议。

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咨询论证工作。

第十四条  咨询论证过程中应作详细记录。咨询论证结束后,市科技顾问团应将咨询论证相关材料整理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五条  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职能部门应向咨询机构和咨询论证专家组适时反馈咨询论证意见处理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市科技顾问团应建立咨询论证专家负责制、信用评价制度。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和决策实施效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七条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市科技局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纳入市科技局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由市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向咨询机构或专家组予以支付。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地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具体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