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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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经民政部门审批纳入救助期间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在其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参保方式

凡符合参保条件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年农村低保对象需提供本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有关证明(民政部门证明),到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三、待遇领取

(一)本通知实施后,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可免费参加新农保,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

(二)本通知实施后对尚未纳入国家试点县的已参加新农保的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经民政部门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复查退出农村低保救助的,从审批退出次月起,停止领取基础养老金;对采取欺瞒、伪造等手段违规获取农村低保救助,经民政部门核实清理退出农村低保救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保经办机构应追回其获取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四、资金筹措

已纳入国家试点县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尚未纳入国家试点县的,在国务院批准试点前,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50%,市财政负担10%,县(区)财政负担40%

五、工作要求

(一)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负起责任,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农保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协调推进机制,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财政补贴资金,保证农保经办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新农保经办规程,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准确记录参保者权益,切实做好待遇发放工作。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保经办机构做好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及时提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相关数据、资料和凭证。

(五)开展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及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11日起施行。

 

 

 

 

                           一一年四月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