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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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 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一年五月

达州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市深入开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1.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2.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及运输、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

3.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快惩处。

4.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1.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工作步骤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把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的各项措施有效结合并抓好落实。分四个阶段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51-531日)

1.主要任务。

搞好宣传发动,扩大社会影响;调查掌握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开展隐患排查。

2.具体措施。

1)广泛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到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各地、各食品监管部门要在510日前按照统一规格印制国务院食安委办公室等九部局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广泛张贴,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告。

2)开展摸底调查和隐患排查。各食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监管职责、监管对象和范围,分别在食品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各个环节,采取明查暗访、有针对性抽检、举报线索摸排等方式开展调查,摸清我市使用的非食用添加物和有滥用行为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以及易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并根据以往监督监测情况,汇总、归类以往发生的各类问题,查找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找准整治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突破点,确定整治的重点品种、重点食品类别,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调查摸底和隐患排查情况报食安委办公室,食安委办公室收集、分析和汇总非法食品添加物和违法超范围、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及被添加的食品类别,及时通报各食品监管部门。

3)公布举报电话。各食品监管部门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发动群众举报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线索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市级相关食品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为:市农业局:2383524;市畜牧食品局:2532886;市水产局:2122305;市质监局1236523737452381919;市工商局:12315253331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398515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161-630日)

1.主要任务。

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2.具体措施。

1)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2)开展自查自纠。食品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餐饮服务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一方面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各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另一方面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纠。各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要把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各食品监管部门。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171日-731日)

1.主要任务。

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查处一批违法犯罪行为,使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得到明显纠正。  

2.具体措施。

1)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由市食安委办公室统筹协调,组织市农业、畜牧、水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执法检查,形成整治合力。执法检查分成六个组,农产品源头环节的执法检查由市农业局牵头实施,畜禽环节的执法检查由市畜牧食品局牵头实施,水产环节的执法检查由市水产局牵头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执法检查由市质监局牵头实施,食品流通环节的执法检查由市工商局牵头实施,餐饮服务环节的执法检查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实施。各执法检查组由牵头部门和食安委成员单位抽派人员组成,牵头部门为组长单位,负责情况收集、汇总及信息上报。

2)全面清理整顿。按照辖区管理和分段监管原则,各级各食品监管部门要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加大日常巡回监督检查和抽检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禁用食品添加物要采取控制措施,并追溯源头;对使用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在食品中使用非食用物质和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食品添加物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从重惩处;对因生产、销售和使用禁用食品添加物或在食品中使用非食用物质、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3)曝光违法案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曝光一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案件,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以儆效尤。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181日-12月底)

1.主要任务。

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管机制;建立和实施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制度。

2.具体措施。

1)健全完善食品添加剂监管制度。结合专项整治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针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有效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快速追查溯源机制。要把新制度建立与老制度落实相结合,进一步推进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严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条件审查关;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申报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食品经营和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信息通报和部门协查制度。

2)建立企业诚信自律机制。经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食品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3)开展督查评估。市农业、畜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组织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的督查和评估。市食安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明查暗访,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对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食安委组织协调,监管部门具体实施。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整治,畜牧部门负责畜产品的整治,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整治,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涉嫌犯罪的食品非法添加案件,其他有关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按照市政府专项整治方案,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于5月中旬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市食安委办公室。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始终保持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要加强信息沟通,发现有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要及时通报给管辖地区和部门,管辖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要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

(三)加强宣传,强化监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宣传食品安全的政策措施和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成效,曝光典型案例,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四)依法查案,严格问责。各食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职,依法监管和查办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案件。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不能以罚代刑。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加大投入,强化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投入,落实专项工作经费。要加强执法设备和快速检测设备的配备,强化执法办案手段。要加强监管人员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要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为依法监管和查处食品安全事提供技术支撑。

(六)规范信息发布强化信息掌控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规范信息发布,本地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重大案件的查办要及时报当地政府,由政府按有关程序向社会公布。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食安委办公室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和报送,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5月中旬前报市食安委办公室。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周要报送一次专项整治工作动态信息,每个阶段结束后5日内报送本地本部门整治工作的阶段性小结,年底报送全面工作总结。市食安委办公室联系人:宋光鼐、孙学万。联系电话:0818-51500041898289987615181468833,电子信箱:375915651@qq.com869354826@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