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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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 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

达市府发〔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农村土地整治是指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引导、聚合各类涉农资金,集中连片推进田、水、路、林、村、房综合整治,有效破解经济社会发展用地制约难题,实现耕地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当前,在我市开展农村土地整治有利于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提升土地资源调控能力;有利于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的土地制约瓶颈,破解土地供需矛盾。为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土地整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过整合各类涉农项目和资金,发挥资金的叠加和规模效益,集中连片推进土地综合整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加速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促进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原则。农村土地整治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由政府主导,整合各个部门和全社会的力量,建立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筹兼顾、互相促进、协调开展。

2规划先行原则。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基础地位,依据新村建设规划,科学编制农村土地整治规划,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稳定性和经济性。

3尊重民意原则。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农村居民点布局、旧宅基地复垦、拆迁补偿等必须尊重民意、维护民利、依靠民资、强化民管,保证村集体和农民受惠得益,调动农民积极性。

4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民生活条件和资金保障能力等不同情况,以满足农民实际需要为前提,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按照先易后难的秩序分类分步实施,防止一刀切、一哄而上。

5节约集约原则。按照统一规划、集约用地、规模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统筹安排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农田保护、生态涵养等用地,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防止产生新一轮的分散布点和浪费闲置。

6保护生态原则。注重保护当地传统农耕文化、川东民居特色和风貌,妥善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景观价值的住宅、院落。科学处理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决制止因片面追求用地指标,违背自然规律搞过度整治开发,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等行为的发生。

(三)目标任务。围绕规划科学、村容整洁、设施配套、服务齐全、生活舒适、管理民主的目标,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农村未利用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实施开发整理复垦,加强耕地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全面推进农村旧房改造、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缩减农村建设用地规模,积极引导人口集聚,加快中心镇、中心村的培育发展。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到2015年,基本实现各县(市、区)新村建设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民聚居度目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面积不少于1360公顷;完成申请立项、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不少于1000公顷。

二、强化农村土地整治的政策支撑

(一)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急需优先原则,对流转入市的农用地,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相衔接,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对需要流转入市的集体建设用地,要重点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特别要开展集体经营性用地的认定和确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要优先进行登记发证。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流转,必须做到界址清楚、产权明晰,保障土地流转顺畅和交易安全。没有经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所有权主体不清或使用者不明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有偿使用和流转,不得进入市场交易,以保障集体土地各方的经济权益。

(二)大力实施土地整理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各地应及时制定农民搬迁、旧宅基地复垦整理的实施细则、补助或补偿办法及标准,完善土地整治工作的衔接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投入土地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土地整治区内涉及农用地整理的,市、县要积极争取省投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优先安排土地整理专项资金;涉及建设用地整理的,积极争取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农村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整理所节约的土地,首先复垦为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优先用于农民宅基地适度集中点的农房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留给本乡镇村社的农村建设用地指标不得低于总指标的10%。挂钩用于其他城镇建设和工业集中区发展的,要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缴纳有关税费,所得收入严格用于土地整治区内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引进市场机制,鼓励土地整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市域范围内有偿流转使用,鼓励跨县设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积极稳妥开展挂钩指标的有偿使用工作,调动各地开展土地整治工作的积极性。

(三)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坚持自愿、依法、有偿和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原则,鼓励镇村创新思路和办法,使农村农用地、荒山荒坡荒滩通过转包(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向种养殖大户、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组织集中,实现连片集中规模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可将多余的集体建设用地以出租或入股联营的方式用于兴办农产品初深加工企业,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收入。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在金融机构获得发展建设资金。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健全完善市场配置集体建设用地的价格形成机制。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土地市场,加快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建设,促进集体建设用地进场交易、规范流转。鼓励林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统一的县级产权交易中心按照依法、有偿、自愿、公平的原则公开交易,减少土地权属纠纷。

(四)加强宅基地管理。各地要积极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管理宅基地的新方式,强化内部约束机制,促进宅基地公平分配,提高宅基地利用率。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用经济手段调节宅基地的分配使用,规范农村宅基地特别是闲置宅基地的合理利用,有效解决宅基地超标问题。对一户多宅、超标准占地依法应退出而不能退出的,积极探索由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形成超标宅基地逐步退出机制。要按照严格管理、公开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制定宅基地审批办法,利用未利用地的村、乡(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市、区政府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基本农田除外)分批次报经县(市、区)、市政府批准,并及时公示宅基地申请和审批结果。强化规划建设和执法巡查,严防新的一户多宅、超标占地、乱搭乱建和宅基地浪费闲置现象。

(五)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各地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发展。除设施农业附属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等永久性建筑物的用地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照建设用地管理外,其余的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壤结构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和附属绿化隔离等设施农业用地报同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办理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但涉及占用一般耕地的要落实补充耕地任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各地在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要将宅基地和农村基础设施用地指标一并单列。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非农用地的,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审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并可在集体内部统筹协调补偿。

三、落实农村土地整治的配套措施

(一)加快编制整体规划。各地要按照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达市委办201039号)要求,加快编制村镇规划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并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新村建设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规划编制可打破行政界线,在小流域或相同地貌类型及特征的基础上,以乡(镇)、村为基本单位整体推进,优化资源配置,统筹规划生产、居住、建设、生态用地,合理布局农村道路、农田排灌渠系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基础设施,普及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及推广联户(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池建设等清洁能源工程,开展环境污染整治与环境保护,全面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按照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和控制总量、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突出方便生产生活管理、布局优化、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环境美化的总要求,科学规划农村居民点,合理确定宅基地拆并新建数量、布局、用地规模、建筑样式和建设时序,突出村容村貌的地方特色和川东民居特色。通过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等方式,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统规统建人均用地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含公共、公益设施用地),统规自建人均用地面积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农户自建建筑楼层原则上不超过三层。各地应依据当地实际情况,从城镇郊区、交通干线、浅丘平坝区的镇村逐步向边远山区推进,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集聚。

(二)科学确定试点项目。各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村建设规划和产业规划的前提下,遵循农民自愿、权属清楚、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全域规划、全域设计、循序渐进的原则,选择部分镇(村)先行试点。试点项目区采取乡镇推(自)荐、政府决策、部门执行的方式确定,要对拟整治的乡(镇)村社进行认真调查摸底,通过现场踏勘、民意调查、部门协调等程序,搞好可行性论证。试点项目优先安排在新农村建设示范片,重点选择城镇郊区、浅丘平坝区、国省交通干道沿线的农房分散破旧、农民居住环境较差、建房需求量大、田块零散且农民搬迁意愿强烈、乡镇村干部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对重大建设项目拆迁区、天然气钻井安全区、地质灾害避让区、煤矿采空塌陷区等实施村民搬迁区域,应当按照农村土地整治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实施,整体推进,做到实施一处、见效一处、带动一方。

三)积极引进整治资金。各地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的意见》(川办发200945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整合资金成片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川财农2010251号)和《达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资金成片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办201059号)精神,切实整合交通、水利、农业等各类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专账管理、统筹安排、各计其功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农村土地整治区集中使用,变分散输血合力造血,发挥各项资金的叠加效益各地要积极探索引入银行贷款、社会资金参与农村土地整治,将减少的农村建设用地经批准后等量挂钩到城镇建新区有偿使用,取得土地增值收益,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稳定的回报,使贷款能偿还,投资有回报。同时,在农村土地整治中要充分集中利用好当地企业、厂矿应当给予地方的补贴补助资金。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土地整治中的主导作用,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整治的积极性,鼓励拆旧项目区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引入的社会资金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鼓励农民自筹资金、投工投劳、互帮互助,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自拆旧房自建新居、自行整理复垦旧宅基地等。

(四)多方拓展农民增收渠道。各地要大力推进小城镇建设,全力发展现代农业,努力承接城市劳动密集型企业,促进农民向农业产业工人转变或向二、三产业转移,实现农民从单纯依靠土地种植增收向租金保底、务工获薪、经商得利、入股分红和福利性补贴等多元化增收转变。帮助农户通过承包地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获得稳定收入;支持农民就地转移或外出务工获得工资收入;允许农民将多余住房出租、参与经营获得资产收入;鼓励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获取政策性福利补贴,使城乡居民平等拥有发展权益,公平享受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农民在土地整治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按照政府主导、国土搭台、部门联动、乡镇组织、群众参与的方式,建立农村土地整治新的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农业、住建、监察、环保、交通运输、审计、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确保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高效推进。

(二)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围绕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耦合度,形成工作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选址、规划编制、项目区土地确权发证等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财政部门要负责统筹建设资金,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全程监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金融监管部门要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加强对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的信贷支持;发展改革、规划、住建、水利、交通运输、林业、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三)定期考核,落实奖惩。市政府将把农村土地整治作为甘露杯竞赛活动的重要考核内容。各级政府要对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引入竞争机制,加大项目实施奖惩力度。对成绩突出特别是对工作在一线的乡镇村干部给予相应激励。对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除责成限期整改外,要暂停安排下一批次建设项目。

(四)强化监管,严明纪律。各地要建立由监察部门牵头,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当地群众参与的项目监督机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执法监察,受理群众举报,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对以农村土地整治为名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擅自扩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政策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格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宣传活动。各级干部要进村入户,主动与农民沟通,宣传政策,消除农民的顾虑,增强农民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推介好的做法、经验、典型,鼓励各地竞相创新创优,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努力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政策要求转变为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本意见自201142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

 

 

 

 

○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