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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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达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一一年二十五日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关于达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40号),设立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简称市环保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环境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三)加强环境治理、环境监管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四)加强组织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落实减排目标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达州市环境保护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承担落实全市污染物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提出总量控制的控制计划,督查、督办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三)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组织拟订达州市环境保护规划。

(四)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等工作。

(五)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全市跨区域、流域的环境污染纠纷。 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七)负责管理全市环境监察、排污费征收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八)负责对各类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实施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负责组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定期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十)负责监督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各类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排放标准,管理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推动全市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核安全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和技术标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

(十四)负责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体制改革,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六)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负责提出市级财政性环境保护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核监督工作。

(十七)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达州市环境保护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组织贯彻执行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秘、机要、档案、会议组织、督查督办、目标管理、保卫、保密等工作;管理局机关基本建设、行政后勤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环境保护文件及领导的重要讲话;负责局机关政务网络建设及环境政务信息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检查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关信访工作,组织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组织公务接待工作。

(二)法规宣传科(环境保护信息宣教中心)

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及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审核涉及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推进依法行政规划的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各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处理的联络与协调;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各类学校环境保护教育、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境教育基地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重大环境问题政策法规的调研工作;参与重大及跨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组织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与规章的解释工作。

(三)核与辐射监督管理科

负责组织实施涉及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放射源、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监督管理电磁辐射项目、核技术应用项目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放射源、射线装置的购置核准初审工作,负责使用类放射源、类射线装置的环评审查工作,负责放射源和放射源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对核设施退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参与辐射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监管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污染防治与应急管理科

负责贯彻实施工业、城市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工业、城市污染防治,负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城市、工业企业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核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资格;负责指导环境友好企业的创建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行循环经济工作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监督工作;负责县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进口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的预审,参与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政策及国家和地方性环境标准,负责协助省级环保部门对持有环境工艺设计证书单位的考核、审查和管理,参与环保产业政策、产业规划和产品标准的实施,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负责科技标准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和排污费工业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协调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污染纠纷;组织拟订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通报及应急预警;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及损失评估。

(五)农村生态科

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和农业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组织实施小流域污染防治、湖库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以及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农村生活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和农家乐污染整治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定生态保护规划、贯彻实施《生态市建设规划》和《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等相关工作,指导《生态县建设规划》的实施,负责实施生态创建工作;负责农村环保和生态建设以奖促治以奖代补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矿山生态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和排污费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监测科

负责落实国家减排目标责任。拟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测算并确定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容量。监督管理纳入国家、省、市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负责污染减排工程运行监督工作。建立和组织实施总量减排责任制考核制度。负责审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上项目的总量指标。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环境统计年报和统计报告。指导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管理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等环境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负责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

(七)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科

负责贯彻实施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等各项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并依法监督管理;负责拟定全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和协调本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定点论证工作;负责审查区域规划、流域规划、行业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对产业发展、区域经济开发、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其他重大经济开发计划中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负责督促环境影响后评价及跟踪评价工作;参与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许可(大气、水),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大气、水),辐射安全性许可(类射线装置,类放射源),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物跨市转移审批(危险、固体)和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行政审批事项。

(八)人事财务科

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队伍建设、基础能力建设;负责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和干部职工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及配合有关部门办理出国相关手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保系统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评审工作;负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奖惩;指导环境保护系统行政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参与管理重大环境保护项目、能力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等工作;负责环境示范工程及其他项目的立项并下达资金计划。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预决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管理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计划生育工作。承办局党组和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领导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达州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数22名(含纪检组长、机关党委书记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纪检组长和机关党委书记按市委规定配备。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达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达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