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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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及食品药品安全 “一岗双责”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达市府发〔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措施,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现就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重要意义,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安全生产是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推行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强化执政为民、安全发展理念,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大举措。落实这项工作,有利于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新格局,有利于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在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建立和推行各级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制度,是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需要,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侯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全市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推行,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管理和服务,解决各种安全问题和隐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直接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以直接监管为主的原则,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抓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煤矿安全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督促煤矿企业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组织开展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督促煤矿企业依法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调查处理全市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导、协调煤矿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督促煤矿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积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标志、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监察工作,负责煤矿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参与较大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非煤矿山安全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依法行使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依法监督非煤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组织非煤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2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烟花爆竹安全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安监部门负责生产和销售安全。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公司申报资料的初审和现场审查;负责批发企业所属仓库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协助公安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2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安全和燃放安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道路交通源头安全管理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加强道路运输三把关一监督源头安全管理工作,严把企业经营资质关、车辆技术状况关、驾驶人员资格审查关和监督车站做好源头安全工作。在政府牵头领导下,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营运,维护道路交通运输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公路建设、道桥等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做好道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抓好事故多发路段、临水临崖、高落差等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一时难以整改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六)道路交通路面管控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开展整治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简称双超)交通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打击机动车超速、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违规超车、违规会车、无牌无证及报废(拼装)车上路、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摩托车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强化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培训教育,对驾驶人在驾车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强化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时段和危险路段的巡查和管控。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集中排查整治活动,严格实施校车新标准审验。增加测速提醒标志增强反超速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测速设备,加大对超速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水上交通安全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加强对通航水域内的船舶、船员、通航秩序、船舶防污管理、危险货物监管、水上交通行政执法等工作。加强对通航水域营运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海事、渡管、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客渡船签单发航、救生衣双百行动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和码头、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管。打击无证驾船、冒雾航行、三无船舶、非法载客(货)、超员、超载、侵占破坏航道、港口码头及其设施等水上交通违法违章行为。组织指导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及督促整治工作。

(八)消防及公众聚集场所安全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市文化和广播影视局主要负责人

市体育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以综合楼、宾馆、商场、网吧、歌舞厅、体育场(馆)等人员聚集场所和消防设施、设备为重点,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抓好重大节日的消防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整顿消防设计未通过审核验收、施工现场未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旅游景区(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消防演练活动。

(九)建设施工安全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以预防高空坠落和二防一反(防坍塌、防触电和反违章)为重点,严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隐患整改。强化建筑工程在建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督促其制定完善基坑支护、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三宝四口防护、建筑设备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方案,加强塔吊和施工升降机登记备案和检测验收等方面的专项检查。

(十)电力安全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对电力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                    

(十一)民爆物品安全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公安部门负责运输、爆破安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审查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和爆破作业单位的储存条件及爆破作业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单位加强流向监控管理;对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发放、回收、使用各个环节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犯罪行为,坚决遏制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被抢、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等案(事)件的发生。

2商务部门负责生产、销售安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达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抓好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重点针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氧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及天然气经营企业、商场、宾馆、学校、饭店、医院、游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用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电梯、压力管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强化日常监管,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强化对石油天然气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督促石油天然气建设开采编制、完善和报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十四)学校安全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依法履行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以创建和谐校园促安全工作的落实。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以校舍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楼道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为重点,督促各乡镇、学校加强对各类隐患的排查并及时进行整治,确保学生生命安全。加强校车及驾驶人的日常监管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食品药品安全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负责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有关管理规范,监督国家有关标准的执行;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的监测工作,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的分析、预测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的监测工作。

(十六)职业健康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

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安全。督促企业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23 号令)的规定,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与教育,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2卫生部门负责防治、鉴定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十七)工业生产安全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以冶金企业为重点,严格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整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责令相关企业停产停业整顿。

(十八)商贸流通安全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加强对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的检查,督促商业流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以及定期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十九)水利安全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水务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依据《河道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对河道非法采砂的清理整治和指导;加强渔业船舶和在建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强化对病险水库的监测、管理和整治。

(二十)地质灾害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机制和远程监控体系,加大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完善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确保安全。

(二十一)旅游安全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旅游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加强对旅行社租用车辆的安全监管,开展对旅行社合理安排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和租用旅游车辆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的安全监管。                     

(二十二)森林防火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林业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方针政策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责任制,全面履行森林防火各项工作职责。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进一步完善两项制度,积极推进十有乡镇建设,深入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森林扑火专业、半专业队伍建设,修订完善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强化扑火队伍技能培训,组织森林扑火实战演练,按预案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二十三)打击非法采矿

责任领导:分管副市长

监管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承担打击和清理无证采矿、越界采矿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职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牵头组织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对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和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打击不力、作为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下达督查意见书并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非法采矿伤亡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以上安全监管职能职责未尽之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监管措施,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一)各级政府和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

安全生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和其职能部门要加大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1市、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月到所属重点部门和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调研或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市政府主要领导每半年到辖区煤矿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到辖区煤矿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每月到辖区生产经营单位专题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到辖区煤矿企业下井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

2市、县(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到所主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专题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煤炭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每月到辖区煤矿企业下井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

3全市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县(市、区)政府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乡(镇)政府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市、县(市、区)、乡(镇)主要负责人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4市级有关部门主管行业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县级有关部门主管行业发生1次死亡2人以上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其主要负责人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5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大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查处所辖区域内的非法企业,排查治理辖区内的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组织打击主管行业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查处主管行业内的非法企业,排查治理主管行业内的安全隐患。

(二)各级政府和其职能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职责

各级政府和其职能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地、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并亲自抓部署、抓检查、抓宣传、抓督促、抓落实。

1市、县(市、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每月到所属重点部门和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指导和督促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到辖区煤矿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乡(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每月到辖区重点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专题检查、指导和督促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3次,到辖区煤矿企业下井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

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每月到所主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专题检查、指导和督促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3次;煤炭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的负责人每月到辖区煤矿企业下井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3次。

3全市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县(市、区)政府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乡(镇)政府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4本行业、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发生1次死亡2人以上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市级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本行业、本部门管理范围内发生1次死亡1人以上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县级有关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5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要亲自组织有关部门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亲自组织查处所辖区域内的非法企业,及时组织排查治理所辖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要组织打击主管范围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查处主管范围内的非法企业,排查治理主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

(三)各级政府和其职能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职责

各级政府和其职能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在分管范围内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内容,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的其他工作同时安排,同步推进,并具体承担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和事故处理,同时及时与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沟通情况。

1各级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每月到所属重点部门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指导和督促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组织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每月到所分管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专题检查、指导和督促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

3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分管领导应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4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1次死亡2人以上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市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1次死亡1人以上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县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应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

5各级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分管范围内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工作,亲自组织查处分管领域内的非法企业,及时组织排查治理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要组织打击分管范围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查处分管范围内的非法企业,排查治理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

各级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时间,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自接到事故报告后,1个小时内出发赶赴事故现场。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各级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约谈和述职制度。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对干部考核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的相关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行政问责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投入或不足额投入安全生产经费,导致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隐患得不到整治,甚至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按规定该到辖区(主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落实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所辖区域(主管行业)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所辖区域(主管行业)年度内发生1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及时约谈和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到市政府述职,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县(市、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到县(市、区)政府述职,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本地、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很好地负起综合监管责任,没有亲自抓部署、抓检查、抓宣传、抓督促、抓落实,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后无特殊情况没有及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的;辖区范围(主管行业)一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死亡控制指标季度超进度10%以上的。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职能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向市政府述职,乡(镇)政府和县(市、区)政府职能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向县(市、区)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到县(市、区)政府述职,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三)负有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对主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没有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依法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加强对乡镇委托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对职责管辖范围内存在明显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力,社会影响大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分管该行业的政府负责人和该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内不得提拔和评奖,并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县(市、区)辖区内一年发生1次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一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