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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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2011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缴费标准的批复

达市府函〔2011〕1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定〈确定2011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的请示》(达市人社〔201024号)悉。经研究,现将2011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245元标准缴费;

二、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每人每年195元标准缴费;

三、属于三无人员和无工作优抚对象的,按每人每年65元标准缴费;

四、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80元标准缴费;

五、低保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少年儿童按每人每年50元标准缴费。

 

 

                   

                           ○一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