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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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达市府办〔201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现将《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民生工程质量,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增强公众参与积极性,提高工作透明度,努力将民生工程建成民心工程、民信工程和民拥工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达州市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公众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向公众公开民生工程相关信息:

(一)市、县两级政府应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民生工程进度;

(二)市、县两级政府应在门户网站开辟民生工程专栏,向社会通报民生工程情况;

(三)市、县电视台、电台应开办民生工程专题节目,轮流邀请民生工程相关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接受采访、举办专题讲座,回答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利用会议、文件、标语、墙报、新闻媒体、网站等形式,多角度、多层面地宣传民生工程。

第六条  政府督查室可聘请与民生工程有利益关联的公众为特约监督员,并指导其全程参与民生工程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聘请特约监督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由民生工程相关主管部门发布选聘公告;

(二)采用自愿报名和工程受益公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初步人选;

)由政府督查室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后发给聘书及监督员证。

第八条  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参与民生工程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参与民生工程有关政策、规章制度的制定;

(二)参与民生工程资金使用、项目开展等工作的监督;

(三)参与由政府及其部门开展的民生工程督查督办、资金审计和工程验收;

(四)向政府督查室及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反映在民生工程推进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解决;

(五)协助做好民生工程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  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可直接向政府督查室、责任部门(单位)、企业咨询民生工程相关情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应及时处理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对民生工程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实行民生工程问题有奖举报制度。

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对民生工程资金使用、项目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可通过来信、走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向政府督查室和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单位)或企业举报。

对经查实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室和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对调查核实的的问题,责令相关部门(单位)、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实行民生工程信息专报反馈制度。

对公众和特约监督员反映比较集中或突出的问题,由政府督查室形成民生工程信息专报,剖析原因,提出建议,书面报送政府领导,同时反馈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企业,要求其作出说明或限期整改,并书面抄送监察、审计等部门。

第十四条  对民生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对实名举报人员的信息应严格保密。严肃惩处打击报复举报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3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期满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