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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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达市府发〔2011〕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吸取我市宣汉县上峡乡柳茂村将军山煤井(原关闭井)“8·26”较大瓦斯爆炸事故和大竹县曾家沟煤矿“8·29”重大水害事故教训,严厉打击煤矿非法生产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坚决遏制我市煤矿事故多发势头,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认真履行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加大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严格执行行政首长安全生产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联系点制度、工作例会制度和一票否决制度,切实把煤矿安全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是煤矿产能在100万吨以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特点,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落实至少2—3名专业技术人员,切实做到科学监管,确保监管实效。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煤矿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不断修订完善预案,提高预案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时补充完善所需应急救援装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督促各煤矿企业建立兼职救护队,配备兼职救护队员,配齐救护装备,加强训练和管理。一旦发生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必须按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同时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要求,1小时内电话报告、3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相关信息。

二、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负有日常监管的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落实政府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监管人员下井检查制度和驻矿安监员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下井检查不少于1次,分管负责人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l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3次,分管负责人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5次,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l5次;各地要切实解决煤矿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按照《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编办〔2002148号)规定,每个煤矿必须配备1名驻矿安监员,由省安监局统一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切实履行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管职责;要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业执法队伍;各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至少召开1次业主、矿长安全会议,通报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下一步工作措施。

针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将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重点监管。要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加大煤矿安全整治力度和执法力度。

三、全面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全市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等7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以及四川省安监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川安监〔2011291号)精神,全面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矿井防灾抗灾能力。要严格煤矿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按照省上规定建设矿井必须经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基本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试生产。试生产结束后,按程序申请验收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高效矿井、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并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变更的矿井,必须经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达标后方可办理延续和变更手续。

(二)严格煤矿采掘头面管理

1.强力推进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的改革。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严禁1个采区(带区)内布置2个对拉工作面或1个对拉面和1个单采面同时组织生产。生产能力6t/a的矿井,矿井单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强力推进支护方式改革,采煤工作面推广应用单体液压支柱,巷道施工推广应用锚喷支护和金属支架支护,实现以铁代木,确保2011年底前全市煤矿全部淘汰木支护、落后的采煤方法和工艺。所有在建矿井严禁使用干碹支护方式。

2煤矿企业要本着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选择采煤方法,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和选择开采顺序,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其它矿井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

(三)加强煤矿劳动组织和用工管理

1煤矿企业要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严格控制入井人数,杜绝两班交叉作业。

2煤矿企业要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凡招用的井下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完成就业前的培训,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煤矿企业要落实全员安全培训。煤矿企业对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培训资质的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3探索建立全市煤矿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煤矿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从业经历、工作业绩、遵章守纪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切实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工作

(一)加强井下密闭、图纸测绘管理工作

1每个矿井必须有经实际测量并及时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有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供电配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图;有水、火灾害的矿井,有相应的水文地质图、防灭火系统图;井下每个作业地点有按照规定审批的作业规程,并建立相邻矿井矿图定期交换制度。

2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煤矿密闭、栅栏档案(包含台帐、检查记录等)管理制度,严防非法生产建设。煤矿企业建设期间不用的区域、巷道必须密闭或设栅栏,并建立档案,煤矿企业撤除密闭、栅栏必须报批。对擅自开启密闭的行为要按重大安全隐患给予重处重罚。

(二)严格煤矿企业爆炸物品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公安局要会同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煤矿企业核定工作面个数及最大班下井人数(并告之煤矿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现场核定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日火工品使用量;每月由两部门集中共同审批煤矿企业爆炸物品,并在两部门办公地点予以公布。

(三)严格煤矿复工、复产工作

1凡资源整合、技改矿井责令停工后,其审批手续和证照齐全,建设、施工、监理三方责任明确,有符合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有审批的采掘工作面,进行了隐患排查整治,由作出停工决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现场验收合格,并经县(市、区)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复工。

2凡生产矿井责令停产后,其证照齐全有效,有完善的管理机构(设置有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通风科、机电运输科、安全生产调度室等五科)和人员配置(配备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各一名),有审批的采掘工作面,认真进行了隐患排查整治,由作出停产决定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现场验收合格,并经县(市、区)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复产。

3节后复产、复工煤矿要制定复产、复工方案,经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并下隐患排查和整改指令后方可实施。整治完成后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复产复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县(市、区)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复产、复工。

(四)严格井口视频建设

每个矿井必须按照国家总局发布的AQ1029—2007 技术标准安装、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在2012110日前完成井口视频监控摄像头的安装,并与已建成的井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网,确保视频信号能清晰传输到县级和市级瓦斯监测监控平台。到期未安装或者安装后故意损坏不能正常传输视频信号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五)严格建设矿井工程煤核定制度

要从源头上控制建设矿井非法生产。建设矿井所出的工程煤量,必须经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工商等部门现场核查同意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每月核定的工程煤量,必须告之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凡是未经核定或超过核定量的一律视为非法生产,经查证确属非法生产的煤矿,一律予以关闭。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给建设矿井下达电煤任务。

(六)严格煤矿最低用电量核定制度

电力部门要会同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每个煤矿的主要通风机、核定作业点的局部通风机、主要排水设备的功率进行现场核定,确定该矿每月最低用电量,电力部门对每个县的煤矿每月的用电量要抄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抄报市经信委;凡当月用电量未达到核定的最低用电量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矿井,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随意停开主、局扇进行处理。

五、严格驻矿安监员的管理

各县(市、区)必须按驻矿安监员配置要求,配齐配全驻矿安监员。驻矿安监员每年必须由三级培训机构进行为期一周的业务知识培训,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为期两天的政策法规法制学习;驻矿安监员到矿时,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在井下现场告知井下监管区域,并做好交接记录;驻矿安监员实行一年一交流制度。驻矿安监员应在每月28日前将所监管矿井的安全生产状况在报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时,抄送煤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六、强化煤矿重点安全工作的管理

(一)强化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县(市、区)每年要对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达标进行统筹规划,每半年要全面检查一次,对于安全质量标准化严重滑坡、未达到年度规划等次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凡发生事故的矿井,要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重新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达三级(通风达二级)后方可复产,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的生产矿井必须达二级以上方可复产。

(二)加快推进小煤矿机械化进程。各县(市、区)、各煤矿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以小型煤矿机械化建设为抓手,积极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确保采煤、掘进、装载和运输基本达到机械化(半机械化)水平,全市所有生产矿井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在2011年底前达到40%以上。建设矿井安全设备设施验收前,必须通过安全高效矿井验收。

(三)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建设为主线,全面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建设达标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合理煤矿采掘部署,完善矿井通风系统,要针对各煤矿在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控制采掘头面的审批数量,规范采掘布置。矿井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实行分区通风,每个采区应至少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内不得安装电器等设备,不得有人员作业,电机车不得进入回风流内,采区进、回风必须贯穿整个采区,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同时,强化煤矿瓦斯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监控有效。

(四)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煤矿要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灾害报告,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采用适合本矿井的物探、钻探等技术,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情况、矿井采空区及周边老窑积水情况。对自身技术力量不足的煤矿,必须聘请专业的技术机构完成相关水文地质资料及调查,编制防治水措施并指导防治水工作。存在水患的矿井必须配备探放水钻机,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措施。

七、加强跨县(市、区)煤矿的安全监管

跨县(市、区)资源整合煤矿,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煤矿主井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安全监管。

八、加快推进六大系统建设

各县(市、区)要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六大系统建设规划,并确保按期完成。全市所有生产矿井必须在2011年底前建成人员定位系统,建设矿井在竣工验收前一并建成人员定位系统,确保全市所有煤矿在20136月底以前完成矿井紧急避险系统建设任务。

九、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一)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严格按要求在1小时内上报到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市级有关部门,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对事故矿井,一律停止生产和作业,全面查找和整改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经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一般事故整改方案由县级部门同意,较大以上事故由市级部门同意)后实施整改。对防范措施长期落实不到位,重大安全隐患得不到彻底治理的事故煤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对其实施关闭。

(二)在事故调查处理时,必须坚持举一反三,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加大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力度。对发生煤矿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处理力度,切实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

(三)全面落实三项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凡发生重大、较大事故的,要按照《四川省煤矿重大、较大事故三项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全面落实约谈制度、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事故通报制度。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进度指标,或倾向性问题突出的县(市、区),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事故分析会或隐患剖析会,解决突出问题,制订可行措施,确保实现煤矿安全形势不断好转。

十、建立煤矿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各县(市、区)和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煤矿安全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开。要鼓励社会各界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进行举报。对非法生产或隐瞒事故不报,经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经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查证属实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十一、本通知自201112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废止。                

 

 

 

 

○一一年十二月六日